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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公授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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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对公授信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对公授信业务操作管理,根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特

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定义

(一)对公授信业务,是指本行为对公客户提供的各类本外

币授信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

保理、实质性贷款承诺、拆借和回购、非实质性贷款承诺、保

证、信用证、票承兑、融资类信托理财产品、债券承销和投

资等投融资业务(包括集合票、证券化和衍生交易产品等业

务)、转贷款、担保额度(含保险额度)等表内外资产业务,

以及其他需要按照授信流程审批的业务。

(二)自主支付,是指本行在确认借款人满足贷款合同约

定的放款条件后,根借款人的放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

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

交易对象。

(三)受托支付,是指本行在确认借款人满足贷款合同约

定的放款条件后,根借款人的放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

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

象。

第三条根授信对象不同,本行对公客户可分为同业客

户、公司客户、机构客户等,以上各类客户的授信业务均适用

于本操作规程。

笫四条本操作规程包括业务受理、调查评价、申报与审

批、信贷执行和贷后管理等环节的规定与操作程序。

第二章业务受理及调查评价

第五条受理客户申请

一、客户申请

该环节可以是客户主动到本行申请信贷业务,也可以是本

行主动向客户营销信贷业务,请客户向本行提出信贷申请。客

户经理既要认真了解客户的需求情况,又要准确介绍本行的有

关信贷规定(包括借款人的资格要求、信贷业务的利率、费率、

期限、用途、优惠条件及客户的违约处理)等。

二、资格审查

按照《贷款通则》的要求,以下机构可以作为借款人:

-2-

1、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的

政府机构。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

企业、合伙企业须(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须(经联营各

方书面同意);

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须经合作各方书面同意);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

5、依法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但不具备法人地位的乡镇、街

道、村办企业;

6、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分

支机构。

客户向本行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

2、没有挤占挪用信贷资金的不良记录;

3、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

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本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4、除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

工商部门办理年检备案手续;

5、在本行开立存款帐户(业务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6、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

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7、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8、请固定资产贷款的,新设项目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与项

目总投资的比率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9、拥有企业中征码(贷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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