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班组安全工作的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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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班组安全工作规范
1 适用范围
《发电厂班组安全工作规范》适用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全资、控股和受委托管理的发电企业、电力检修公司等[以下简称发电
厂(公司)],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
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
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
国家主席令(2002)第7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电力工业部,电安生﹝1994 ﹞227 号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
机械部分)
能源部行业标准DL408-19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
电气部分)
电力工业部行业标准DL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集团公司标准Q/YD-212.005-2006 《广东省粤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班组,是指为了完成某项工作任务,实现共同的工作目标,按照统
一指挥、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的原则,由一定数量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
集体。本标准中班组包括检修班组、设备管理班组、运行班组、运行值。
3.2 班组管理,是指班组自身所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监督
和激励等管理活动,
其职能在于对班组的人、财、物进行合理组织、有效利用。
3.3 “两票三制”,“两票”是指工作票和操作票;“三制”是指交
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与轮换制。
3.4 事件,是指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3.5 事故,是指造成伤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
分人身(包括法定职业病)事故、设备事故(含车辆)、环境事故等。
3.6 异常事件,是指造成轻微人身伤害(损失工作日1 日以下)、疾病
(非职业病)、财产轻度损坏或其他直接经济损失、环境污染等的意外
情况。可分为设备异常及人身伤害。
3.7 未遂事件,是指由设备和人为差错等诱发产生的有可能造成事故,
但由于人或其他保护装置等原因,未造成职工伤亡、财物损失或环境污
染等的事件。
3.8 个人防护用品(PPE),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
故伤害和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3.9 工器具,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工器具,包括安全工器具、
手工工器具、便携式电动工器具及风动工器具。
3.10 安全工器具,是指防止触电、灼伤、坠落、摔跌等事故,保障工
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如:安全网、安全绳、接地线、
电气绝缘杆(板)、绝缘手套、绝缘靴、高压验电器、带电显示装置、
安全标志等。
3.11 “两措”计划,是指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
施计划。
3.12 5S,是指“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
3.13 三不伤害,是指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4 总则
班组是企业中最基层的组织单位,是安全生产的执行层,为认真落实安
全生产责任,切实贯彻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班组基础管理,切
实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和基层
员工的安全意识,抓好班组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4.1 基本原则
4.1.1 发电厂(公司)班组安全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各项电力生产活动中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设
施安全。
4.1.2 发电厂(公司)要制订安全生产制度、管理制度、企业标准和岗
位职责,积极做好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卫生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
及工作,以防机械伤害、防尘肺病、防噪声、防触电、防高空坠落、防
高温中暑、防射线伤害为重点,规范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管理,按规定
为企业员工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完善各类防护措施,做好职业病的防治
工作,保护员工身心健康。
4.1.3 发电厂班长是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组全体成员在班
长的直接领导下充分发挥作用,共同做好班组安全生产工作。
4.1.4 发电厂(公司)班组应认真落实岗位职责,强化目标考核,规范
过程控制,全面推行标准化作业。
4.1.5 发电厂(公司)班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和执行集团公司、本企业制
订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项企业标准和管理制度。
4.1.6 发电厂(公司)班组应按“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五
同时”,即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班组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
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4.2 基本要求
4.2.1 班组应设立五大员(安全员、宣传员、培训员、工具材料保管员、
考勤员),并明确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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