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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钢结构加固技术规范 CECS77∶96 主编单位:清华大学土木工程系 审查单位:建筑物鉴定与加固委员会 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批准日期:1996年5月30日 前 言 现批准《钢结构加固技术规范》CECS77∶96为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推荐给各有关单位使用。在使用过程中,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北三段55号,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建筑物鉴定与加固委员会(邮编:610081),以便修订时参考。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1996年5月30日 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符号与代号 2.1 术语 2.2 符号与代号 3 加固基本原则及一般方法 3.1 一般规定 3.2 加固工作程序 3.3 加固一般方法及其选择 3.4 材料 4 改变结构计算图形的加固 4.1 一般规定 4.2 改变结构计算图形的一般方法 5 加大构件截面的加固 5.1 一般规定 5.2 受弯构件的加固 5.3 轴心受力和拉弯、压弯构件的加固 5.4 构造与施工要求 6 连接的加固与加固件的连接 6.1 一般规定 6.2 焊接连接的加固 6.3 螺栓和铆钉连接的加固 6.4 加固件的连接 6.5 构造与施工要求 7 裂纹的修复与加固 7.1 一般规定 7.2 修复裂纹的方法 8 施工安全与工程验收 8.1 施工安全 8.2 工程验收 附录A 构件截面的加固形式(参考图)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本标准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1 总 则 1.0.1 为使钢结构的加固做到技术可靠、经济适用、施工简便和确保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和一般构筑物的钢结构因设计、施工、使用管理不当,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使用功能改变,遭受灾害损坏以及耐久性不足等原因而需要对钢结构进行加固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对有特殊要求和特殊情况下的钢结构加固,尚应符合相应的专门技术标准的规定。 1.0.3 钢结构加固前,应按照《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等进行可靠性鉴定。 1.0.4 钢结构的加固设计、施工及验收,除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2 术语、符号与代号 2.1 术 语 2.1.1 钢结构的加固 对已有钢结构进行加强以提高其承载力、耐久性和满足使用要求。 2.1.2 待加固的钢结构 经可靠性鉴定需要进行但尚未实施加固的钢结构。 2.1.3 加固前的结构、构件或原结构、构件 实施加固前的现有结构、构件。 2.1.4 加固后的结构、构件 实施加固竣工后的结构、构件。 2.1.5 结构的名义应力按规范规定或由材料力学一般方法算得的结构应力。 2.1.6 有效净截面、净截面扣除孔洞、锈蚀和损伤削弱失效后的截面。 2.1.7 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仅考虑由板件间摩擦力传递板件间作用力的高强度螺栓连接。 2.1.8 扩展性裂纹 长度或深度有可能不断增加的裂纹。 2.1.9 脆断倾向性裂纹 有使钢结构可能发生突然脆性断裂的裂纹。 3 加固基本原则及一般方法 3.1 一般规定 3.1.1 钢结构经可靠性鉴定需要加固时,应根据可靠性鉴定结论和委托方提出的要求,由专业技术人员按本标准进行加固设计。加固设计的内容和范围,可以是结构整体,亦可以是指定的区段、特定的构件或部位。 3.1.2 加固后的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结构的重要性和下一个使用期的具体要求,由委托方和设计者按实际情况商定。 3.1.3 钢结构加固设计应与实际施工方法紧密结合,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新增截面、构件和部件与原结构连接可靠,形成整体共同工作。应避免对未加固的部分或构件造成不利的影响。 3.1.4 在钢结构加固前应对其作用荷载进行实地调查,其荷载取值应符合下规定: 3.1.4.1 对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的荷载应按此规范的规定取值; 3.1.4.2 对不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规定或未作规定的永久荷载,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样实测确定。抽样数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五年,且应以其平均值乘以1.2系数作为该永久荷载的标准值; 对未作规定的工艺、吊车等使用荷载,应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资料和实际情况取值。 3.1.5 加固钢结构可按下列原则进行承载能力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 3.1.5.1 结构的计算简图应根据结构作用的荷载和实际状况确定; 3.1.5.2 结构的计算截面,应采用实际有效截面积,并考虑结构在加固时的实际受力状况,即原结构的应力超前和加固部分的应变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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