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轨道工程量验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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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高城际轨道交通(二期)工程
质量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宁高城际轨道交通(二期)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等要求,实现工程质量目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结合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要求及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验收依据
1、《合同法》
2、《建筑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
5、《南京市房屋建筑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暂行办法》
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7、《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年版))
8、《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验收管理办法(2012版)》
9、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等
第三条 质量验收要求
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资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第四条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因工程工序转换或专业衔接施工等需要,可提前交接已完工程,但须对其进行交接验收,并形成交接验收文件。
第五条 每个标段的第一次分部(子分部)、第一次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前,应书面通知南京地铁建设公司质量安全处。
第二章 质量验收的条件
第六条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是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由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组织并根据相关规范、标准等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作出确认。
第七条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备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第八条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等资料文件完整。
第九条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文件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条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 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签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签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要求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通过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经处理的工程必须有详尽的记录资料,处理方案等,原始数据应齐全、准确,能够确切说明问题的演变过程和结论,这些资料必须经监理单位的总监工程师签字确认后,归入竣工档案中。
第三章 检验批验收的组织和程序
第十二条 检验批是施工过程中条件相同、质量基本均匀一致、有一定数量材料、构配件或安装项目,其作为检验的基本单位,并按批验收。
第十三条 验收组织
检验批的验收由各总监办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质量负责人等参加,并共同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项目质量负责人在对所施工的检验批自检合格后,将自检数据填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用表,同时,按照工序报验要求,填报“工序质量报验单”,并连同“施工原始记录表”等相关报验资料一并报请总监办进行验收。
2、总监办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工序质量报验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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