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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政治选修法律 2.2.积极维护人身权.pptx

发布:2016-12-14约小于1千字共2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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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积极维护人身权生命健康具可贵主体 人格 尊严 人格权 身份权 最基础 3.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二、姓名肖像受保护1.姓名权(1)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姓名总是与?相联系的,因而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个人在 上的基本特征。(2)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 、使用和依照规定 改变 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特定个人 人格 人格 再现 使用 排除他人侵害 判断:用明星照片做QQ头像,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 人格 公民 法人 人格尊严 侮辱 诽谤 公民 法人 私人生活 私人生活 通讯自由 住宅不受侵犯 名誉权 网络化时代,个人信息更易遭到非法获取和扩散,因此,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和使用监管,尤为重要。× C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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