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详细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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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保险集团法务部 2016年1月 第34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 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解释第1条: 既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追认:类似于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合同法47、48条) 司法解释第2条: 撤销与解除 司法解释第五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受益人约定不明的情况 一、受益人的指定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三、受益人变更 四、多个受益人 五、受益权的转让 1、区分费用补偿型和定额给付型 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四条 2、扣除的举证责任 一、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 二、医保条款 保险法45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1.被保险人在羁押、服刑期间因意外或者疾病造成伤残或者死亡的,是否赔偿? (司法解释23条第2款) 2.行政强制措施导致死亡、伤残的,是否赔偿? 3.其他结论性意见是指? 司法解释三第25条 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关系。 司法解释四征求征求意见稿第34条 保险标的的损失由承保事故和免责事由共同造成,承保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按照相应比例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具体背景和含义不清楚,需要最高法院予以解释; 免责条款不宜考察因果 如果要考察免责事由与事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则绝大部分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都有可能被解释为无因果关系,严重扩大了保险公司的风险和责任。 理由: 保险责任与免责事由之间不是交叉关系,而是属种关系,只有在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况下,才有考察免责事由的必要(详见江苏高院关于保险合同纠纷的指导意见)。保险条款对免责事由与损失赔偿之间有多种约定,通常会根据行为的严重性进行区分,这些约定并不违反合同的公平性,也不会损害被保险人利益。 第十四条 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以其已向持有保险单的被保险人的其他继承人给付保险金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提: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 保险公司无须查明全部继承人,但应注意继承人顺序 审查事项:1、持有保单原件; 2、持有人为继承人 第十五条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存在继承关系,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并按照保险法及本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保险金归属。 第十六条 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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