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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耗材采购管理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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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耗材采购管理制度篇1
1、申请审批程序
由使用科室向药剂经销科提出书面申请,须经科主任签字和盖章,药剂经销科审核后提交医用耗材采购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招标或议标采购。
2、采购原则
①采购的医用耗材必须是卫生部、陕西省集中招标中标产品,非中标产品原则上不予采购。
②非中标医用耗材的采购,需由科室提出使用理由,书面报药剂经销科,经医用耗材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按照《招投标法》进行招标或议标采购。
③外请专家手术所使用的自带医用耗材,必须是中标产品,应由相应科室主任负责于手术前两日提供齐全证件,包括: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业务员授权书、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生产企业给经营企业法人授权书、品种报价单等。经药剂经销科和院纪检监察室确认后,方可使用。
④对现有的医用耗材进行重新招标或议标。
⑤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采购或使用未经医院医用耗材管理领导小组审批的医用耗材。
3、管理使用
①科室需用的医用耗材,经科主任、护士长、药剂经销科签字后方可领取;在科室保存的特殊植入性耗材,科室每个月应向药剂
经销科提供使用清单、当月使用耗材消耗登记表、发票及发票清单(必须有科主任签字)。
②东关分院使用的耗材,在医院统一招标确定的中标供货公司和中标产品、中标价格的范围内自行组织采购、管理、领取使用,结算方式不变。
三、医用耗材招标采购组织议事规则、供货商的资格审核确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招标组织实施程序等参照《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建设备物资药品等招标采购管理的规定》。
四、货款结算
医院与供货单位结算时,须经药剂经销科主任、主管院长在结算单上签字,经院长审批后,财务科方可结算。凡不符合规定和采购流程的耗材,不予结算。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医疗耗材采购管理制度篇2
为切实加强本院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更好的规范医用耗材的购置和使用,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特修改、制订本制度。
一、本院医用耗材购置、使用等管理实行院长领导下的集体负责制,院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事项的咨询和论证,医务处、护理部、器械科和物资供应科负责具体管理与实施,临床科室不得自行购入和使用。
二、本办法所称医用耗材是指用于医疗的各种消耗材料,包括普通消耗材料和特殊消耗材料。如:各种注射器、输液器、缝合器、吻合器、医用胶片、医用纱布等。
三、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供应应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集中限价采购,以及国家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
四、要求采购对象(企业或供应商),应具有以下内容: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可生产或经营范围内经注册的产品;
2、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
3、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医疗器械注册证(含附件)和其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5、产品检验报告;
6、产品合格证;
7、销售人员的单位授权或委托书。
五、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条款及相关内容:
1、医疗器械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产品出厂时每件包装中应符产品合格证;
3、厂家提供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复印件;
4、产品应由生产日期或批(编)号;
5、限期使用产品,应标明有限期;
6、医疗耗材包装应符合储运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求;
7、证件医疗器械需附产品合格证。
六、对采购的医疗耗材采取采购登记制度,详细的记录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数量、单价、产品批号、消毒灭菌日期、失效期、出厂日期、 卫生许可证号、每次订货与到货的时间。发放到科室的必须有双方经办人签字,使用后按规定处理并做备查记录。
七、设置医疗耗材用品库房,建立库房管理制度和出入库登记制度,经常与库管和有关科室保持联系,不断改进工作,保障供给。
八、医疗耗材用品应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物架上,距地
面≥20 25cm;距天花板 50cm;距墙壁≥5cm;按失效期的先后顺序码放,禁止与其它物品混放,不得将标识不清,包装破损,失效,辱变的产品发放到临床使用。
九、 临床使用医疗耗材用品前,应认真检查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标准, 小包装有无破损,失效和产品有无不洁等质量和安全性方面的问题,发现问题及时向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和采购部门报告。
十、 使用中如发生热原现反应,感染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并按规定详细记录现场情况,同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药剂科和采购部门。
十一、使用后的医疗耗材用品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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