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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z.doc

发布:2017-08-03约2.17千字共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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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z 篇一: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重庆高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福红路30号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晓军,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全权代理,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重庆市全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发公司)以景观设计合同为由,向贵院起诉,贵院于2007年7月13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但是,该案应属涉及不动产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据原告所述:双方签署合同的事项系陕西省汉中市虎头桥广场景观设计事宜,本案的法律关系发生在汉中市,合同履行地也在汉中市,且因申请人与本案有关的工程资料均在汉中市保管。因此,为便于当事人诉讼,也便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 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本案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按不动产专属管辖。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因此,对于确定管辖权的案件事实,举证责任在原告,但现本案原告并未提供任何可以证明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的证据材料。 据上,本案应移送本案工程所在地即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就此依法做出公正裁定。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重庆高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OO七年七月十八日 篇二: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遵义市舟水桥。 负责人宋永兴,公司经理。 申请人因何珍友诉申请人、王飞欠款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5年11月9日收到贵院已受理何珍友诉申请人、王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申请人与何珍友之间在本案上并不存在事实上的法律关系,何珍友向法院提供的工程款结算欠条虽载有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新都口岸二期工程项目部字样,但并无申请人的印章。 其次,本案应为欠款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中何珍友向法院提供的是欠条,能明确其起诉的理由是追索欠。因此,本案案由应为欠款纠纷,应由被告的住所地管辖。 再次,贵州省修文县并不是申请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 地,也不是申请人的注册地或登记地。申请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注册地或登记地均在遵义市舟水桥,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 最后,经申请调查核实,何珍友起诉的另一被告王飞的户籍所在地也是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何珍友也并未向法院提交王飞经常居住地位于修文的证明,因此王飞的经常居住地也不是修文县。 综上,本案系欠款纠纷案件,并非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因此,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就此作出公正裁定。 此致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篇三: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民(来自:www.zaidian.cOm 书 业网:管辖权异议申请书,z)事诉讼)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 X X ,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 A A 县 C C C 镇镇府路46号。电话:XXXXXXXXXX。 申请人因Y Y Y 诉申请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3)建民初字第000377号】,依法向你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1、请求你院将本案移送至 B B 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住所地虽为 A A 县 C C C 镇镇府路46号,但申请人于2010年7月在 B B 县 D D D 镇租房经营超市并居住至今,至原告Y Y Y 起诉时已超过1年(即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为 B B 县 D D D 镇)。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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