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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培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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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培训 教 材 河南水利厅 2008年10月 审定:王建武 审查: 原喜琴 顾问:李耀南 主编:原喜琴 编写:王韶华 孙觅博 李亚军 石海波 戚世森 易善亮 王银山 雷振华 目 录 1 水利工程建设基本管理体制 1.1 项目法人责任制 1.2 招标投标制 1.3 建设监理制 2 建设项目管理主要内容与相关主体 2.1 水利工程建设基本程序 2.2 建设项目管理主要内容 2.3 建设项目管理主要相关主体及相互关系 3 项目法人与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含义 3.1 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含义 3.2 项目法人的组建 3.3 项目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3.4 组建项目法人需要上报的主要材料 3.5 项目法人职责 3.6 项目法人考核 3.7 工程建设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4 项目法人的主要工作内容 4.1 初步设计阶段 4.2 招标投标阶段 4.3 施工准备阶段 4.4 工程施工阶段 4.5 工程验收阶段 4.6 工程移交与保修阶段 1.水利工程建设基本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市场主体在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各自的职责、相互关系及相关制度的综合。 自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逐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工程建设领域围绕市场化改革为核心,经过十多年不断探索、实践,到90年代逐步形成了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为主要内容的基本管理体制。水利部与1995年4月21号发布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明确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通过推行三项制度改革,形成了以国家宏观监督调控为指导,项目法人责任制为核心,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为服务体系的建设项目管理体制基本格局。出现了以项目法人为主体的工程招标发包体系,以勘察、设计、施工和材料设备供应为主体的投标承包体系,以建设监理单位为主体的技术服务体系等市场三元主体。三元主体之间以法律为准绳,以建设项目成果为目标,以合同为依据,分工协作,形成建设组组织管理体系的新模式。 在当前的建设管理体制下,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工程建设规划,并实施监督检查,保证建设市场的有序运行;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制造(供应)单位等作为建设市场主体,围绕建设项目管理任务,通过合同约定各方的义务和权利。其中项目法人作为核心市场主体,受投资方的委托,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全面管理,并依据有关规定,与其他市场主体分别签订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实施合同,监理合同、材料设备制造(供应)合同等,而合同的签订过程,则通过竞争性的招标方式,提高了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1.1项目法人责任制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决策都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建设项目的任务用行政手段分配,投资由国家拨款,投资建设的责任主体不具体。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深入,工程项目建设也纳入了市场经济的轨道;项目投资主题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从单一由政府(中央或地方)投资,改变为由政府、企业、个人、外商和其他法人投资的多种形式,出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试行了各种方式的投资项目责任制度。但是,责任主体、范围、目标和权益、风险承担方式等都不明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项目建设与经营体制,提高投资效益,实现我国建设管理模式与国际接轨。在项目建设与经营全过程中,运用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管理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改革措施。 1995年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中提出了“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这是我国行政主管部门第一次明确提出“法人责任制”。1996年原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再次提出了改革建设市场管理主体,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目的,是要使各类投资主体形成自我发展、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及讲求效益的建设和运行机制,使各类投资主体成为从项目建设到生产经营,均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我国工程建设市场持续发展的基础,是全面推行招标投资和建设监理制度的基本保证。 1.2招标投标制 招标投标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市场买卖双方一种主要的竞争性交易方式。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招标投标资,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引进竞争机制,形成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市场交易方式,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建设工期,提供投资效益。 由于工程产品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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