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无招标合同有效.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bot无招标合同有效
篇一:BOT合同
合同编号:
BOT合同
年 月
北 京
合同书目录
第一部分 定义及解释
第一条 定义
第二条 解释
第二部分 本项目的特许权
第三条 本项目特许权的授予
第四条 本项目特许经营年限
第五条 本项目特许权的独占性
第六条 本项目特许权的转让
第七条 本项目设施的所有权
第三部分 本项目的地点、建设及竣工验收
第八条 本项目的地点和建设规模
第九条 项目的建设
第十条 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
第十一条 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四部分 项目的融资
第十二条 项目的融资
第五部分 项目的运营和维护
第十三条 运营和维护
第六部分 项目的收费标准和调价
第十四条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调价
第七部分 本项目的移交
第十六条 本项目的移交
第八部分 一般条款
第十七条 甲方的一般义务
第十八条 乙方的一般义务
第十九条 免补偿条款
第二十条 政府政策变化
第二十一条 保密
第二十二条 违约
第二十三条 乙方的过错导致的终止
第二十四条 甲方过错所导致的终止
第二十五条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七条 法律
第二十八条 其它
第一部分 定义及解释
第一条 定义
1.1. 合同中下述用词及用语将具有本条所指定的含义:
(1) 甲方:即 ;
(2) 乙方:即 ;
(3) 建造-运营-移交式特许经营(BOT):即国际上通用的工程项目投资建
设管理模式,即工程项目的业主将项目授予另一方,由另一方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在一定的年限内经营管理、收回投资和获得回报,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将项目无偿归还给业主方的模式;
(4) 本项目:指以上述特许经营模式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乡田村圣华园小区内的锅炉房;
(6) 本项目设施:指本合同第15.3.1条款所规定的全部设施,以及为本项目所使用的其它服务设施;
(7) 本项目的建设期:指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本项目经竣工验收并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之日止。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延迟工程开工时间,建设期相应顺延;
(8) 本项目的运营期:指本项目按本合同10条款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到本项目运营后移交给甲方之日止;
(9) 本项目的特许经营年限:指本项目的建设期加本项目的运营期;
(10)本项目特许权: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授予乙方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当代广场项目以及与该项目有关的附属设施的权力;
第二条 解释
2.1.协议书中的标题不应在其条款的解释中应用。
2.2.在合同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认可、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书面文件;对于任何此类文件,对方都不应无故扣押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件时间。
第二部分本项目特许权
第三条 本项目特许权的授予
3.1. 甲方授予乙方独家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的特许权。
3.2. 本合同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后, 即可视为甲方已经授予本项目特许权给乙方。
第四条 本项目特许经营年限
4.1.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 年,其中建设期为 年,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运营期为 年,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
4.2. 如果由于甲方履行其合同义务时造成错误或因不可抗力使得下列任一情形发生,甲方在与乙方协商后,决定特许经营年限相应顺延的时间,并通知乙方。
(1)项目建设期的延误;
(2)项目运营期的中断;
(3)使乙方遭受了重大的物质损失或损坏,或产生额外的重大费用与成本损失,而这些损失不能由甲方以费用进行补偿。
4.3 根据需要,如果甲方要求预留的锅炉进行安装,乙方应该服从甲方的要求,甲方与乙方协商后,决定特许经营年限相应顺延的时间,并通知乙方.
第五条 本项目特许权的独占性
5.1.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授予乙方的本项目特许权具有独占性,即甲方不得将本项目的特许权全部或部分地授予其它第三方。除非因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失去了本项目特许权。
第六条 本项目特许权的转让
6.1.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将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收回。
篇二:BOT建设项目招标中需考虑的一些问题
BOT建设项目招标中需考虑的一些问题
与通常传统的建设项目相比较,BOT是一种特殊的项目建设方式。实质上,它是某一方将建设项目与运营项目一起发包出去,另一方通过融通资金并进行项目建设,经过约定期间的运营后将项目移交出去的特定建设模式。BOT通常释义为“建设-经营-转让”。该方式的实质是非政府机构运用民间社会资金(含国外资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