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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涉外经济仲裁与诉讼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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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涉外经济仲裁与诉讼制度 庭审现场 第一节 涉外经济仲裁制度概述 一、涉外经济仲裁的概念 是指涉外经济纠纷的当事人按照其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彼此的纠纷提交其共同选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依法审理,并由该仲裁机构作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不包括涉外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调解、仲裁与诉讼的区别(重点) 1)调解与仲裁不同 调解是争议各方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介入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未经司法确认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仲裁则是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仲裁协议,自愿将纠纷交由仲裁机构处理,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 2)仲裁与诉讼不同 (1)审理机构不同;(2)程序性质不同;(3)审理成本不同;(4)信息公开方面不同。 二、涉外经济仲裁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般了解即可 1889年,英国公布第一个仲裁法; 我国1994年制定第一部仲裁法。 三、涉外经济仲裁机构 (一)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 目前我国涉外经济仲裁机构的涉外仲裁委员会有两个,均为常设机构,总部在北京: ——中国国际商会设立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深圳和上海有分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China 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二)外国的常设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国外声望较高的仲裁机构有: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英国伦敦仲裁院 瑞典苏黎世商会仲裁院 美国仲裁协会 日本商事仲裁协会 意大利仲裁协会 四、涉外经济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与仲裁原则 (重点、选择题和简答题)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p367-368 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p368 3.我国《仲裁法》确定的基本原则p368·369 (重中之重) ——据实合法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注意:不包括两审终审制 五、涉外经济仲裁协议(重中之重) 什么是涉外经济仲裁协议?p369 什么是仲裁协议?(去掉涉外即可) 仲裁协议能排除法院的管辖。当然,在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时没有说明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法院可以受理。 仲裁协议的内容(重点) 仲裁协议必须具备的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选定了仲裁委员会就等于选定了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规则) ?!!注意:不包括选定的仲裁员 仲裁协议的效力(重点) 1.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一方采取胁迫,迫使对方签订的仲裁协议 一句话:胁迫无人或限人做超出范围的事情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不能补充的,协议无效 2.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 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008.07)28.下列关于仲裁协议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对仲裁事项约定不明确的,视为当事人愿意通过仲裁来解决该合同产生的所有争议 B.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中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的,任何一个合法的仲裁委员会均有权管辖 C.合同当事人发生变更,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对新的当事人仍然有约束力 D.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只能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3,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该异议可以请求仲裁庭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节 涉外经济仲裁程序 在我国,选定了仲裁机构就选定了仲裁规则。 在极少数双边协定中,在仲裁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其他国际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不得与程序法律相冲突。 仲裁的流程: 申请——受理——开庭——裁决——执行 一、仲裁的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 1.申请的条件: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申请仲裁需要提交的材料、仲裁申请书的内容p371 一般了解 (二)受理 1.一般程序 ——申请人申请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5日内决定 ——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规则和名单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提交答辩状(不提交的不影响仲裁进行) ——仲裁委员会将答辩状副本送达申请人 2.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的受案分工 有仲裁协议,一方起诉且未声明有协议,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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