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之积弊与其改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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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慧鉴慧揣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之积弊及其改革
专慧鉴慧揣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之积弊及其改革
■宋旭明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自新中国成立以来虽经几度变迁,却仍然无法适应当前市场化改革的社 会整体形势,出现了主体缺位、内容扭曲和异化等新问题,亟待改革。农村土地按份共有方案或者直接私有化 方案,都不符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并可能诱发更严重的社会问题。而通过包括置换在内的多种方式实现 集体土地国有化,同时建立和完善基层村民自治制度,则是一个既能解决实际问题又契合时代背景的理想方 案。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中图分类号】D92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09)05—0177—05 宋旭明(1978一),男,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财产法、民法总则、罗马法。
(上海 )
本文系上海市法学会2008年青年课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研究”的中期研究成果。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是新中国成立以后逐渐 第一次变迁以1950年制定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 产生,并长时间保持、发展的一种基本经济制度。这项制 和国土地改革法》为标记。 度除了具有经济意义,同时也具有深刻的政治意义。近 它明确规定了土地改革的基本目的:废除地主阶级
30年来。我国在诸多经济领域均实行了市场化改革,但 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所有制,打破几千年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却少有本质性变化,也因此而 来土地占有不均的土地制度,建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的 滞后于国家整体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形势。形成积弊,亟 主导地位,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耕者有其田”。土地产 待改革。本文试图梳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 权结构因此而发生了革命性变化,农民拥有自己的土地 历史变迁,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制度改革的思 和完整的土地收益索取权。1953年春,这场以土地所有 路,以期有益于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权为核心的土地改革运动,把封建土地所有制变为农民
土地私有制,使我国农村的土地法律关系发生了根本性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 的变化。土地改革的完成,是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彻底
的历史变迁 胜利的标志。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自新中国成立以来 第二次变迁是在农业生产合作化基础上逐步形成 经历了四次变迁。 土地合作社所有制,也就是农业集体化运动。
万方数据
江西社会科学
江西社会科学 2009.5
初级合作社时期,由相邻的几十户农户联合起来, 行业实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 并将劳动力和农具、牲畜等生产资料合并,统一安排生 度结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长期以来保持不变,被批评 产。在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基础上,进入初级农业生产 为“落后的小农经济”,严重滞后于整体经济形势,暴露 合作社,以土地入股,集体经营,按劳动和土地分红。事 出了一些新的问题。 实证明,合作经营不仅解决了半数以上农民的缺少耕畜 从法律主体的角度来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 和农具等生产困难,而且有效地遏制了两极分化现象, 主体虚位的问题。有人认为,“集体”一词是一个政治概 保证了农民生活得到共同改善,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念,并非法律概念,因此造成了“集体”这一概念的模 和社会效益。这一时期农民自愿折地入股,取得土地报 糊。但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诚然,“集体”作为 酬和劳动报酬。 进入高级农业合作社后,土地权利性质 一个政治概念出现,突破了几千年以来形成的私有制下 上由私有转变为集体所有,由集体统一经营,土地股份 既有法律概念,使之无法在既有概念中定位,但是造成 分红被取消,完全实行按劳分配,实现了国家对农业的 这一概念模糊的,不在于此前不存在,而在于我们在使 社会主义改造。 用之前没有对之作出清晰的界定。我国《土地管理法》第
第三次变迁发生在人民公社化时期。 8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 这一时期在以土地为主体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 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 土地的所有权、农产品的分配方式、农民在生产中的地 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位与作用等方面强调“一大二公”,而在财产的处置上搞 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 “一平二调”① ,没有很好地贯彻等价互利政策。在这种 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2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 人民公社制度下,农民不再是独立的所有权主体,而是 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
集体的一分子。农民失去了对土地的所有权,劳动积极 体所有。”根据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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