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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与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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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选登 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与 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 、 关于准据法的适用问题 该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营业 地分别位于新加坡和德 国。当事人在合 同中约定适用美国法律。新加坡、德 国、 美国均为 《联合 国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公约》缔约国,当事人未排除公约的适用, 因此本案的审理应首先适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审理案件 中 涉及到的问题公约没有规定的,例如合同效力问题、所有权转移 问题 ,应当适用 当事人选择的美国法律 二 适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根本性违约的认定问题 在国 、 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的货物虽然存在缺 陷。但只要买方在不存在不合 理的麻烦的情况下,能使用货物或转售货物,甚至打些折扣 ,质量不符不应视为 构成 联《合 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根本违约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3)民四终字第35号 上诉人 (一审被告):蒂森克虏伯冶金 律师事务所律师 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ThyssenKruppMeta1. 被上诉人 (一审原告):中化国际(新加 1urgicalProductsGmbH)。住所地 :德 国埃 坡)有限公司 [SinocheInInternationalfO. 森市霍利斯大街 7a号 (Hollestr.7a45127 verseas)PteLtd]。住所地 :新加坡海滨景 8 Essen,Germany)。 号亚洲广场塔 1第 34层 O3室 (8Marina 法定代表人 :Kai—NomranKnStsch。该 view,No.34—03 Asia Square Tower1,Singa- 公司执行董事 pore)。 EwaldNelken,该公司执行董事 法定代表人 :李超 ,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 :徐富斌 ,广东敬海 (天津) 委托代理人 :陈进龙 。上海虹桥正瀚律 律师事务所律师 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闫新凤 ,广东敬海 (天津) 委托代理人 :郑玮 ,北京市天同律师事 2015年第8期 一33— 务所律师 与合 同约定不符 ,但该值不是强制性的. 上诉人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 HGI值为 32的石油焦并不影响其使用 .德 公司(以下简称德国克虏伯公司)因与被上 国克虏伯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2.石油 诉人中化 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以下简 焦运抵南京港后 ,中化新加坡公司支付了 称中化新加坡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 货款 ,并未提出异议。中化新加坡公司之所 纷一案 .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以后来提出质量异议 ,是 因为 2009年9、 称江苏高院)于 2012年 12月 19Et作出的 10月份 .石油焦市场价格大幅下跌 3.即 (2009)苏民三初字第 0004号民事判决.向 使德国克虏伯公司构成违约.中化新加坡 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公司因未在合同约定的石油焦抵达 目的港 2013年 l2月 26Ft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之 Ft起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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