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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委关于2015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总结--解析.doc

发布:2016-03-13约1.43千字共11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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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教育委员会现将工作情况如下:围绕《》全面深入地进行以下方面的查纠: (一)规范幼儿园收费情况 根据XX市物价局、XX市财政局、XX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行为的通知》(渝价[2012]30号)精神,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幼儿园收费行为的通知》(XX发改发〔2012〕67号),规范了幼儿园收费标准和收费行为。我区幼儿园严格按相关要求,未以开展各种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另外收取费用;全区幼儿园未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民办幼儿园涉及收费调整,均向教委和物价部门办理收费备案表;严格按相关文件要求,未在暂行办法外自设收费项目;我区按《XX市财政局XX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渝财教〔2011〕258号)文件精神,普惠幼儿园生均公用补助为:民办每生每年400元,事业单位办每生每年300元,公办每生每年200元,市级、区级财政各承担50%。 (二)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情况 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积极开展我区的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工作,对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学校进行重点整治。加强对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畅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做到有诉必查,有错必纠。()普通高中情况 ()治理中小学补课乱收费情况 《》()多次召开了全区规范办学行为专题会议,反复强调严禁违规补课乱收费相关政策和违规处理办法等,严格规范了学校办学和教师从教行为。 ()规范 “公参民办”学校办学及收费情况 认真执行《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严禁公办学校以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或举办民办“校中校”等方式,坚决禁止公办学校变相以民办学校名义高收费乱收费行为,按照民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向学生收费。凡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未做到独立招生和独立颁发学业证书的义务教育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一律执行同类公办学校的所有政策。在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进入公办学校的前提下,积极鼓励社会力量规范举办一批高质量、有特色、能够满足人民群众选择性需求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 ()治理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情况 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引导,不断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引导教师严于律己,自觉抵制各种外部干扰和诱惑,把清正廉洁的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切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资金、中职资助资金、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高校奖助学金等在内的各项教育惠民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教育经费、惠民政策经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全区163所学校监督检查,走访群众800多人次,对惠民政策落实、专项资金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让广大群众更全面地了解国家资助政策。查处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教委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办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收费的通知》(渝价〔2013〕71号)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收费,坚决纠正各校私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违规制定收费标准的行为。各学校都严格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并办理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XX区教育委员会 2015年月日 -1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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