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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制度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运营分公司消防管理的职责和工作规范。
1.2 本标准适用于运营分公司消防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浙江省消防管理条例
运营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 术语和定义
3.1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容易发生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
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如车站、控制中心、列车、变电所、材料库房、危险品库、档案室、资料室、
区间隧道。
3.2
动火作业
指因工作、施工需要使用电、气焊(割)、砂轮等操作时,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
作业,均为动火作业。
3.3
火灾隐患
凡引发火灾和影响灭火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良好状况都会成为火灾隐患。
3.4
甲类物品
闪点28 ℃的液体;爆炸下限10% 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
气体的固体物质;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常温下受到水或
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
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
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3.5
乙类物品
闪点≥28 ℃至60 ℃的液体;爆炸下限≥10%的气体;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
燃危险固体;助燃气体;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4 职责
4.1 安保部
4.1.1 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企业有关消防法规、规章制度。
4.1.2 负责编制企业消防工作计划,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制定企业消防应急预案和消防演练方案,
检查、考核各级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对各部门、个人消防安全奖惩意见。
4.1.3 收集和整理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提出消防安全决策可靠资料的依据。
4.1.4 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纠正违规操作;督促、跟踪火灾隐患整改。
4.1.5 做好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维修、保养、报废、更新的管理工作,确保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
4.1.6 建立和健全消防安全台帐、档案。
4.1.7 组织员工的一级消防安全培训和岗位消防演练。
4.1.8 负责与公安消防部门的联系,做好消防管理的协调工作。
4.1.9 参加消防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2 各部门
4.2.1 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企业有关消防法规、规章制度。
4.2.2 组织制定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员工消防教育培训制度等。
4.2.3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本部门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2.4 针对本部门的特点,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灾自救能力。
4.2.5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火灾隐患整改。
4.2.6 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保养,确保消防设施
器材的完整有效。
4.2.7 建立和健全各级消防安全档案,加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4.2.8 抓好志愿消防队伍建设,组织制定灭火疏散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发生火灾时,组织
员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4.3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4.3.1 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和规章制度,协助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开展工作。
4.3.2 参与制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制度和灭火疏散预案,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
全责任制。
4.3.3 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演练,提高员工的防灾自救能力。
4.3.4 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制止消防违章,督促消防隐患整改。
4.3.5 负责消防器材、设备的维护管理。
4.4 志愿消防队员
4.4.1 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单位的消防法规和规章制度。
4.4.2 定期进行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演练,熟悉掌握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4.4.3 开展防火宣传,制止和劝阻违反消防安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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