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费用报销须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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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费用报销须知 医保中心 2011.12.23 一、文件依据 1、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4号令,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2005年7月1日施行 2、京劳社医发[2005]62号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3、京劳社医保发[2005]63号 关于下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4、京劳社医复[2005]216号 关于对关于首钢非北京市户口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请示的批复 一、文件依据 5、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 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6、京人口发[2007]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7、京劳社医保发[2007]124号 关于调整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北京地坛医院生育保险支付标准的通知 二、计划生育费用 1、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原件。 2、原始收费凭证、医疗费用明细单、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底方。 3、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已婚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以持《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就医和结算费用。职工申领流产、引产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时,未领取《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职工可以出具有效的结婚证明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证明。 三、围产期产前检查费用 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复印件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复印件 2、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具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住院、申领生育津贴、报销产前检查医疗费和生育医疗费时,未领取《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职工可以出具本市居住地街道(镇)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证明。 三、围产期产前检查费用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如果胎死宫内或婴儿出生后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 4、原始收费凭证、医疗费用明细单、医疗保险专用处方、诊断证明原件 四、生育费用 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复印件 2、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如果胎死宫内需提供死亡证明—即医院开出的胎死宫内诊断证明原件)。 3、原始收费凭证、住院诊断证明原件、住院费用明细单 五、单据装订 1、《生育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装订在首页。 2、诊疗费。 3、以每张收据为单位,将对应的处方、明细等整理为一组,分别以各张收据为首页对应装订在一起。 4、按收据日期先后顺序装订。 六、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一)生育 1、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 2、分娩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 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 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职工,发生的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记帐。应由个人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职工直接结算。 七、须注意的重要事项 1、请公改单位尽快申报本年度12月31日之前按原渠道报销的生育费用。 2、参保单位在职工终止妊娠后或做完计划生育手术后三个月内按上述要求把相关材料一次性交到医保中心进行审核报销。请用人单位在次年1月20日前把上一年度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 3、围产检查费用除外。 七、须注意的重要事项 4、请将产前检查费用一次申报完毕,如有遗漏责任自负。 5、用人单位在早报参保人的生育或计划生育费用时,千万不要将基本医疗的费用放进去申报,如有混合申报,支付完毕后将不能再撤出基本医疗费用。 6、请注明有效的联系电话,以便特殊情况告之。 谢 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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