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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至爱家传终身寿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产品说明书仅供您理解产品时参考,本公司与您的一切权利义务以《光大永明至爱家传终身寿险条款》为准。
【产品基本特征】
一、保险责任
保障范围具体内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
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
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
身故保险金
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
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
定义的高度残疾,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本合
高度残疾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且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保险金的105%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本合
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且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已满18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
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我们仅承担本合同中的“身故保险金”与“高度残疾保险金”中的其中一项保险责任,
特别提示和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之后,本合同终止。
说明2.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高度残疾情形时,我们仅给付一次“高度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二、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若您已交足2年
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向您退
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三、投保须知
第1页,共3页
被保险人年龄范围为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下表年龄上限:
投保范围交费方式一次交清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30年交
年龄上限55岁55周岁55周岁55周岁50周岁4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30年交
等待期本产品等待期为90天,请详见“保险责任”。
四、保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