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二:贸易术语和价格核算 第一节 贸易术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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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二:国际贸易术语与价格核算 第一节 国际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的含义及作用 问题 贸易术语的双重作用 贸易术语的含义 贸易术语的形成 象征性交货 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的发展历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 INCOTERMS 2000的结构 Incoterms? 2010的结构 使用国际惯例应该注意的问题: 1.国际惯例并非法律; 2.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某种国际惯例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合同中采用某种惯例,但又有与之抵触的条款,以合同条款为准; 4.合同中对某一问题未做明确规定,出现争议,付诸诉讼或提交仲裁时,可引用惯例作为仲裁依据. 贸易术语 ------------入行要懂行话和行规 6种常用贸易术语 买卖双方的义务 风险划分点 费用构成 (二)理解及使用FOB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分析 案例2 我某公司按每公吨242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 进口200公吨钢材,我方如期开出48400美元的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捐税及签证费用应由我另行电汇。 请问:美商此举是否合理?为什么? 案例评析 美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这是《2000通则》与《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关于FOB解释的区别之一,即前者规定卖方应“自行承担风险及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必需的一切海关手续”;而后者则要求上述责任由买方承担。 所以,与北美商人签订FOB进口合同时,若要求对方办理进口通关手续,应在合同中订明。 买卖双方的义务 风险划分点 费用构成 关于装船通知的问题。按照CFR术语成交,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卖方在货物装船之后必须及时向买主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 按CFR进口货物时,买方应慎重行事。 [案例3] 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请判断卖方是否应该负此违约责任,为什么? 案例分析 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在卖方是不容置疑的。 因为根据CFR A7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转船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提取货物。 可是本案的卖方没有这样做,使得我方不得不设法打听货物的下落甚至支付滞报金之类的额外费用。 故仲裁庭裁决出口方赔偿滞报金给我方。 案例 我国某公司按CFR价格条件与客户签约成交某出口商品一批, 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我于10月1日凌晨2点装船完毕,载货轮于当日下午启航。因10月1日为我国法定国庆假日,2日又适逢周末,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3日上班时收到买方急电称:该轮于2日下午4时遇难沉没,货物灭失,要求我赔偿全部损失。 请问我方是否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案例评析 我方应承担责任 由于CFR下由卖方负责装船和运输,买方负责办理运输保险,所以《2000通则》关于CFR解释的第7条规定:卖方应“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卖方装船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 如果卖方没有及时发出已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投保,责任应由卖方承担,若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失、灭失,卖方的风险转移界限就不再是船舷了。 风险划分点 费用构成 1.关于不宜将CIF称为到岸价的问题 虽然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送到约定目的港的义务 2. 关于保险的问题 按《通则》对CIF 的解释,卖方只须投保最低的险别。卖方投保的保险金额应按CIF价加成10% 关于象征性交货问题(Symbolic Delivery) 象征性交货:是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 象征性交货方式是单据买卖: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 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CIF 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 注意: 卖方履行交货义务 CIF术语及CIF合同的特点 风险划分点与费用(正常运费及保险费)划分点相分离。 象征性交货方式: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即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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