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起诉状】行证诉讼法起诉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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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起诉状】行证诉讼法起诉状
行政诉讼起诉状
原告:王一,男,汉族,1991年5月6日生,身份证号:*******
住址:A市*********
被告:A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二
地址:*****
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撤销A公行决字(2015)第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元
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依法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事实
原告为浙江省A市居民。2015年5月2日13时许,原告在路过A市B街道某小商品市场门口时,因随身携带一把从超市购买的折叠刀,而被B派出所巡逻民警C抓获。该折叠刀后被B派出所认定为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由B派出所出具《管制刀具认定书》。A市公安局做出A公行决字(2015)第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做出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
二、理由
原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认为被告所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提出以上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
1.被告作出的A公行决字(2015)第1号《公安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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