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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高速路(专利审查高速路(PPH).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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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商标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美国专利商标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审查高速路专利审查高速路 (PPH(PPH))试点项目试点项目 专利审查高速路专利审查高速路 ((PPHPPH))试点项目试点项目 I. 背景I. 背景 I. I. 背景背景 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正在制定2010-2015 年战略计 划,以转变为更关注质量、更高效及更应变的组织,支持市场 驱动的知识产权体系。战略计划的一项具体措施是与其他知识 产权局分享检索结果。通过与其他知识产权局建立伙伴关系获 取检索结果,USPTO可以减少重复工作和积压。 自 2006 年 7 月至 2008 年 1 月,USPTO 与日本特许厅 (JPO)合作开展了第一个专利审查高速路 (PPH)试点项目。 PPH 综合利用两局既有的加快审查程序,使得申请人能更快捷 高效地获取有关专利。PPH 还允许各局受益于其他局在先完成 的工作,从而帮助减少工作量和提高专利质量。自 2008 年 1 月 4日起,USPTO和 JPO开始全面实施PPH项目。 2008 年 1 月 28 日,USPTO 启动了与韩国知识产权局 (KIPO)的 PPH试点项目。该试点项目于 2009年 1月 28日结 束,并于翌日起全面实施。 此外,USPTO 还分别与英国知识产权局(UK IPO)、加拿 大知识产权局(CIPO)、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AU)、欧洲 专利局 (EPO)、丹麦专利商标局(DKPTO)、新加坡知识产权 局(IPOS)、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芬兰专利注册国家委 1 员会 (NBPR)、匈牙利专利局(HPO)、俄罗斯 专利局 (Rospatent)、西班牙专利商标局(SPTO)以及奥地利专利 局(APO)启动了 PPH 试点项目,项目框架和与 JPO 之间的 PPH 相同或相似。 在这些伙伴关系基础上,类似上述 PPH 试点项目,USPTO 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SIPO)同意启动 PPH试点项目。 II. II. 专利审查高速路专利审查高速路 (PPH(PPH))试点项目试点项目 IIII. . 专利审查高速路专利审查高速路 ((PPHPPH))试点项目试点项目 PPH 旨在帮助申请人依据在首次申请局(OFF)被认定为 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就在二次申请局 (OSF)提出 的对应申请获得优先审查,同时允许OSF利用 OFF 的检索和审 查结果。 如果 USPTO 系 OFF,并且美国申请中包含可被授权/具有 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申请人可就其在作为 OSF 的 SIPO 提出 的对应申请请求加快审查。有关向 SIPO 提出请求参与 PPH 试 点项目的流程和要求可从 SIPO网站获取。 当 USPTO 系 OSF,并且作为 OFF 的 SIPO 受理的对应申请 包含可被授权 /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 ,申请人可以向 USPTO 请求参与 PPH 试点项目,要求依据 37 CFR 1.102(a) 加快事务处理的局长令对其美国申请优先审查。注意,专利审 查手册 (MPEP)708.02(a)下规定的加快审查项目之特别请 求程序不适用于依据 37 CFR 1.102(a)加快事务处理的局长 2 令提出的加快审查请求。向 USPTO 提出请求参与 PPH试点项目 的流程和要求如下。 A. PPHA. PPH 试点项目的试点项目的试点试点时间时间 A.A. PPH PPH 试点项目的试点项目的试点试点时间时间 PPH 试点项目于 2012 年 12 月 1 日启动,为期一年,至 2013 年 11 月 30 日结束。如有必要,可延长至多一年,以充 分评估 PPH 项目的可行性。USPTO 和 SIPO 将评估试点项目的 结果,以决定项目是否及如何在试点结束后全面实施。如果参 与量超出可管理的水平,或出于其他任何原因,两局可提前终 止 PPH 试点项目。如果项目在 2013 年 11 月 30 日前终止,会 发布通知。 B. B. 在在 USPTOUSPTO 请求参请求参与与 PPHPPH 试点项目试点项目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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