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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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统称县(市)联社],为了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求(包括周转性流动资金需求和临时性流动资金需求)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县(市)联社及分支机构。
第二章 贷款种类
第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可分为:
(一)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指借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
(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指借款期限为1年至3年(含)的贷款。
第五条 经营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经营社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按借款用途可分为:
(一)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耗用或销售而储存的各类存货、季节性物资储备等生产经营周转性、经常占用性或临时资金需求。
(二)项目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临时资金需求。
第七条 流动资金贷款按使用的周转性分为循环和非循环两类。凡在一定期限、一定额度内多次滚动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为循环贷款,其他为非循环贷款。
第三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八条 贷款对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
(二)持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特殊行业须有权机关核发的从业许可证,并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证;
(三)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经过年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五)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和资产负债率;
(六)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且具有董事(股东)会授权或决议;
(七)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八)对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按规定提供担保;
(九)经营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项目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申请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还款来源是已确定用于该项目的资金,且1年内到位;
(二)如果是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是经经营社审批同意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开工报告已经国家有权部门审批(如有)或分年投资计划已经经营社认可,以前年度投资计划已完成,且项目资金和建设进程正常。
第四章 贷款原则
第十一条 贷款金额的确定。经营社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
(一)一般流动资金贷款金额应根据借款人生产规模、经营特点、发展规划和流动资产周转期等因素确定。
(二)项目流动资金贷款金额应根据借款人需求,按照具体贷款用途和还款资金来源确定。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的确定。
(一)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经营社的资金营运状况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年(含)。
(二)项目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含),到期后不得展期,且不得超过该项目资金到位的期限。
第十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率档次、利率浮动、计息方法、结息时间及加、罚息等按中国人民银行和信用社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还款方式。流动资金贷款可采取到期一次归还和分期归还两种还款方式。
第五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六条 经营社可在权限内受理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申请。
第十七条 经营社应根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对其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贷款主体资格的,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业务操作流程》的相关规定,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借款人基本资料、信贷业务资料和担保资料。
第十八条 经资格审查和对贷款申报资料初审,对符合流动资金贷款政策和基本条件的,应确定两名信贷人员进行贷前调查。
第十九条 调查内容。除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业务操作流程》进行调查外,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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