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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要求
(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基本要求
1.储存要求
(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
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综合工作的部门审查批准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
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的规定。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危险化学品必
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
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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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剧毒化学品以
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
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
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
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的部门备案。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专
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
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规定:储存的危险
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13690--1992的规定。同一区
域贮存两种和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
物品的性能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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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
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
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
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6)《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规定:储存危险
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仓库及场所应设专
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7)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
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8)储存方式:按照GB15603--1995根据危险化学品品种特性,实
施隔离储存、隔开储存、分离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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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
(9)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
学品不能同库储存。(禁忌物料配置见附录GB18265--2000)
(10)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明确:危险化学品单
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
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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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2.储存安排及储存限量
(1)危险化学品储存安排取决于危险化学品分类、分项、容器类型、
储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2)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
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储存。
(3)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
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
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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