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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606.4-2005卷烟 第4部分:感官技术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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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160 X 87 巧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5606.4- 2005 代 替GB5606.4- 1996 卷烟 第4部分:感官技术要求 Cigarettes-Part4:Technicalrequirementsforsenseevaluation 2005-06-17发布 2006-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中 国 国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GB 5606.4- 2005 oli 舌 GB5606《卷烟》分为六个部分: — 第 1部分:抽样; — 第2部分:包装标识; — 第3部分:包装、卷制技术要求及贮运; — 第4部分:感官技术要求; — 第5部分:主流烟气 ; — 第6部分:质量综合判定。 本部分为GB5606的第4部分。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部分代替GB5606.4-1996《卷烟 感官技术要求》。 本部分与GB5606.4-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取消了卷烟类型; 增加了卷烟价类,并按价类分别提出了技术要求; — 对各项目技术要求的分数进行了调整。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144)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刘钟祥、罗登山、雷樟泉、刘建福、张映、武怡、王志韬。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5606- 1985; GB 5606.4- 1996 GB5606.4- 2005 卷烟 第4部分 :感官技术要求 范 围 GB5606的本部分规定了卷烟感官质量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部分适用于各种香味风格的卷烟。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5606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 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5606.1 卷烟 第 1部分:抽样 GB/T16447 烟草及烟草制品 调节和测试的大气环境(GB/T16447-2004,ISO3402;1999, IDT) 要求 3.1 卷烟感官质量判分标准由表 1给出。术语由附录A(规范性附录)给出。 表 1 卷烟感官质f评判标准 光泽 香气 谐 调 杂气 刺激性 余味 分数 最高 最高 最高 最高 最 高 最 高 段 指标 指标 指标 指标 指标 指标 分值 分值 分值 分值 分值 分值 光泽 香气 丰 纯净 、 I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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