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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标志认证
一、绿色食品标志申报程序
1 、申请人向所在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请,并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企业生产情况调查表》;
2 、各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将依据企业的申请,委派至少两名绿色食品标志专职管理人员赴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如考察合格,省绿色
食品委托管理机构将委托定点的环境监测机构对申报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的大气、土壤和水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
3 、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的标志专职管理人员将结合考察情况及环境监测和评价的结果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上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4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报企业和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合格者,由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对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由定点的食品监测机构依据绿色食品标准进行检测。不合格者,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5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终审;
6 、终审合格的申请企业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不合格者,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7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上述合格的产品进行编号,并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
8 、申报企业对环境监测结果或产品检测结果有异议,可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提出仲裁检测申请。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委托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定点监测机构对其重新检测,并依据有关规定做出裁决。
二、申请使用绿色食
品标志所需上报的材料
1 、企业的申请报告;
2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
3 、《企业生产情况调查表》;
4 、《农业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及《农业环境质量现状评价报告》;
5 、省委托管理机构考察报告及《企业情况调查表》;
6 、产品的执行标准;
7 、产品及产品原料种植(养殖)规程、加工规程;
8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9 、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10 、加工产品的现用包装式样及产品标签;
11 、原料购销合同(原件、附购销发票复印件)。
三、申报绿色食品标志要求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中规定: “ 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 。随着绿色食品事业的发展,申请人的范围有所扩展,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对标志申请人条件做如下规定:
1 、申请人必须要能控制产品生产过程,落实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标准;
2 、申报企业要具有一定规模,能承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
3 、乡、镇以下从事生产管理、服务的企业作为申请人,必须要有生产基地,并直接组织生产;乡、镇以上的经营、服务企业必须要有隶属于本企业,稳定的生产基地;
4 、申报加工产品企业的生产经营须一年以上;
5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作为申请人:
( 1 )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及各级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有经济和其它利益关系的;
( 2 )能够引致消费者对
产品(原料)的来源产生误解或不信任的企业,如批发市场、粮库等;
( 3 )纯属商业经营的企业;
( 4 )政府和行政机构。
四、哪些产品可以申报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标志是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按国家商标类别划分的第29 、 30 、 31 、 32 、 33类中的大多数产品均可申报绿色食品标志,如第29类的肉、家禽、水产品、奶及奶制品、食用油脂等,第30类的食盐、酱油、醋、米、面粉及其它谷物类制品、豆制品、调味用香料等,第31类的新鲜蔬菜、水果、干果、种子、活生物等,第32类的啤酒、矿泉水、水果饮料及果汁、固体饮料等,第33类的含酒精饮料。新近开发的一些新产品,只要经卫生部以“ 食” 字或“ 健” 字登记的,均可申报绿色食品标志。经卫生部公告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品种,如紫苏、菊花、白果、陈皮、红花等,也可申报绿色食品标志。药品、香烟不可申报绿色食品标志。按照绿色食品标准,暂不受理厥菜、方便面、火腿肠、叶菜类酱菜的申报。
有机食品
有机农业介绍 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对有机农业的定义:有机农业是促进和加强包括生物多样性、生物循环和土壤生物活动的农业生态系统健康的整体生产管理系统。有机农业生产系统基于明确和严格的生产标准,致力于实现社会、生态和经济持续性的最佳化。有机农业的特征: · 不使用人工合成物质如化学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 · 生产遵循自然规律,与自然保持和谐一致,采用一系列与生态和环境友好的技术,维持一种可持续稳定发展的农业生产过程; · 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有机产品介绍,简单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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