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3191乙炔.站设计规范标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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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炔站设计规范 GB50031- 9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2 年 7 月 1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 1991 〕816 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 1986 〕250 号文的通知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氧
气站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0- 91
和《乙炔站设计规范》 GB50031- 91 为国家标准,自 199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原《氧气站设计规范》
TJ30-78 和《乙炔站设计规范》 TJ31-78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1 年 11 月 15 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 1986 〕250 号通知的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乙炔站设计规范》 TJ31- 78(试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九章和五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总则,乙炔站的布置,工艺设备的选择,工艺布置,建筑和结构,电气和热工测量仪表,给水、排水和环境保护,采暖和通风,管道等。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北京王府井大街 277 号),并抄送机械电子工业部,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机械电子工业部
1990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使乙炔站(含乙炔汇流排间) 的设计, 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 坚持综合利用, 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做到安全第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 一、利用电石生产乙炔的乙炔站的设计;
二、乙炔汇流排间的设计;
三、厂区和车间乙炔管道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化工原料气的乙炔站和乙炔管道的设计。
第 1.0.3 条 扩建或改建的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和乙炔管道的设计,必须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第 1.0.4 条 乙炔站的制气站房、灌瓶站房、电石渣处理站房、电石库和电石破碎、电石渣坑,以及乙炔瓶库、丙酮库、乙炔汇流排间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 “甲”类。
第 1.0.5 条 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乙炔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乙炔站的布置
第 2.0.1 条 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的布置,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一、乙炔站严禁布置在易被水淹没的地点;
二、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区和主要交通要道处;
三、气态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宜靠近乙炔主要用户处; 四、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五、应有近期扩建的可能性。
第 2.0.2 条 乙炔站应布置在氧气站空分设备吸风口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乙炔站与氧气站的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 2.0.3 条 电石库与其它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的规定执行。
电石库与制气站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缩小,但不应小于 6m 。
第 2.0.4 条 总容积不超过 5 的固定容积式贮罐,或总容积不超过 20 的湿式贮罐的外壁 ,与制气站房成灌瓶站房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 5m 。
第 2.0.5 条 总安装容量或总输气量不超过 10 /h 的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 ,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其它生产厂房毗连建造,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在靠近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的生产厂房外墙上的门、窗、洞边缘,与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外墙上的门、窗、洞边缘、电石渣坑边缘和室外乙炔设备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4m 。
二、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与生产厂房相毗连的防火墙上,严禁穿过任何管线。
第 2.0.6 条 独立的乙炔瓶库与其它建筑物和屋外变、配电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2.0.6 的规定。
独立的乙炔瓶库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表 2.0.6
独立的乙炔瓶库乙炔实瓶
独立的乙炔瓶库乙炔实瓶
贮量( 个)
防火间距 (m)
各类耐火等级的其它建筑物
民用建筑,屋外变、配电站
≤1500
1500
一、二级
12
15
三级
15
20
四级
20
2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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