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CPA教材《经济法》第08章 物权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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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
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立自前提条件就是要求产权明晰,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在一定规则的约束下取得有、使用和获得收益,并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物权法就是规范这种财产关的民事基本法律,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总称。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并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该斋共五编,十九章,二百四十七条。这部法律的颁布对于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展,构建和谐社会,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对于物权法律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来实现。物权法的颁布对于进一步维护国家基本经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增进财产的利用效益,实现定止争、物尽其用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物与物权
(一)物
1.物的概念
物是物权的客体。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俸和自然力。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客观物质性。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自身不具质性的财产或财产权利,虽能给权利人带来物质利益,但不是民法上的物,智力成果。人的活体虽然也是物质实体,但现代立法不允许将人作为客体,:物,但尸体或从活体上分离的物体,如血液、肾脏等,可以作为物。能够被支配的自然力,如电、热、气、磁力等,虽然外表无形,但实际上都有一定质结构或形态,亦是物。
(2)可支配性。能够被民事主体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才是民法上的物。如宇宙中的恒星虽然也具有客观物质性,但因不具备可支配性而不是民法上的物。
物是物权的客体,但物权的客体不局限于物。《物权法》第二条规定,在法有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
2.物的种类
按照不同分类标准,对物可以作如下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动产是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二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会损害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民通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设备为不动产。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第一,两者的流通性和范围有区别。不动产中除土基、公路、铁路等为禁止流通物外,其他多为限制流通物,流通物种类很少,但产中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第二,物权臣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也有一些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以登记为要件的,具体参见相关部分的论述)。而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侔。第三,诉讼管辖不同。因不灯产发生的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因动产发的纠纷,诉讼管辖的确定较为灵活。
(2)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而不能以物替代的物。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指定而特定化的物。前者如一件董、名人的一幅字迹等;后者如从一批机器设备中挑选出来的某一台等。种类是指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如级别、价格相的大米等。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第一,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系的对象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关系等。第二,意外灭失时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权利人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由于其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并在其中主要效用的物。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从物。例如杯子和杯盖,杯子是主物,杯盖是从物。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需洼意的是,从物一定是一立的物,否则就不是从物。房屋的门、窗,不能脱离房屋而存在,因而不是而是物的组成部分。
(4)原物与孳息。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如产蓊的母畜、带来利息的存款等。孳息是指物或者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幼畜。法定孳.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由一定法律关系产生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孳息一定是独立于原物的物,树上的果实、母牛身体里的小牛由于属于物的组成分,因此不属原物的孳息。、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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