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益状原因及完善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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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民工权益受损现状、原因及对策分析
【内容摘要】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中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劳动保障法制建设滞后,执法力度不足用人单位有法不依,劳动用工管理混乱农民工的法律素质加快健全和完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大量农民进城务工或在乡镇企业就业,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波在城市,在城市中靠双手谋生,但又无法根本融入到当地生活中去。来自于工作的压力和不公正待遇,来自于生活的艰险和困难,来自于自身权益被侵犯时的无所适从,来自于知识的贫乏和对于法律的无知,都使这个群体的每一个成员面临着危机。在城市,农民工成了名副其实的弱势群体, 目前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现象的大量存在,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有效保障,不仅仅是对农民工人权的尊重,更重要的是对法律的尊重。因为法律彰显的公平、正义是为整个社会负责任,这是其不可推卸的义务。探寻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治化之路。他们这个群体就像是生活在孤岛上,远离家门又徘徊在城市的门外。”屡遭侵害屡遭侵害就业受限制。尽管《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但由于各种制度和现实原因,很多单位在招聘员工时“限本地城镇户口”。 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的合理报酬权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缺失。农民工传统土地保障功能和家庭保障功能都明显削弱,城市社会保障一方面因为政策限制被排斥在外,另一方面即使排除政策障碍,农民工的弱势和用人单位的强势也使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不法机构以职业介绍为名,骗取农民工的血汗钱。民工的社会保障状况分析, 58.0%的农民工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以防止将来养老问题的出现,仅只有42%的农民工采取一些措施,如:在打工单位参加养老保险(33.5%)、定期存钱养老(19.8%)、在老家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8.5%)、购买商业保险(2.5%)等。“看病难、看病贵”对农民工来说,问题更为严重,用工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只占17.9%。正是由于农民工在城市享受的社会保障度很低,他们无法割断与土地的“血肉”联系,把土地作为他们生活的最后保障,宁愿抛荒也不放弃土地。据调查显示,83%的民工还有责任田,其中只有20%的人农忙时回乡耕种,而雇人耕种的占12.5%,由家人代种的占59%,更有4.2%的人干脆抛荒。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的“稳定器”、经济运行的“减震器”和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但是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严重不足,缺乏公平性。社会保障制度只涵盖了国家机关、事业机关和部分集体企业的职工,而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职工和“三资”企业中的农民工并未享受到充分的社会保障。虽然广东、北京等少数省市开始实施最低生活保障,但绝大部分农民工仍然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当农民工遭遇工资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工伤赔偿、人格歧视等问题时,社会保障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以及对于损害农民工权益的单位和个人缺乏严厉的惩罚机制,往往使农民工连辛勤劳动的“裸体工资”都不能拿到。法律援助制度滞后法律援助经费的短缺,法律援助律师资源的不足,法律援助机构与政府部门的协作机制缺乏有效的监督,大量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权益纠纷案件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农民工权益被侵害之后,由于交不起高额的诉讼费而丧失了国家法律帮助的权利,这对农民工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法律的权威不是靠金钱堆积起来的,而是靠公平和正义积攒起来的。农民工权益受损而不诉诸于法律,却被迫选择自己不情愿的“私了”,这并不是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淡薄,而是一种潜在的不平等在作祟。因为他们与雇主之间的不平等地位,迫使其只能接受不平等的结果。不能全心全意地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从某种程度上说,它只是一个形式而已。农民工工伤之后的赔偿、生活、就业、子女教育、父母赡养等一系列问题都值得我们认真思考,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农民工工伤之后不但背负巨大的经济负担,而且负载更加沉重的精神压力,法律援助是农民工正义维权的社会底线,如果,那么只有任人宰割。正义成了一扇虚设的门,法律把农民工拒之门外,同时也把自己关在了门内。农民工政治权益?
农民工处于社会层次体系的底层,由于受教育程度、身份地位、财产占有等的限制,其政治参与机会往往很少甚或被剥夺,这样使得农民工对政治生活的影响力较低甚或没有。政治生活的产品是法律,而法律则是权势政府对社会公共价值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分配。强势群体在法律的制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力,他们通过自己的影响力或其他行为,使法律的制定有利于自己的利益欲求,或者至少不影响自己的既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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