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灯工程方案设计及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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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灯工程方案设计及设备方案
1规划设计原则及依据
1.原则
1.1道路及特殊地点应有照明设施,以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提高运输效率,防止犯罪活动。并对美化城市环境产生良好效果。
1.1.2 道路照明的设计应按照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维修方便的原则进行。
1.1.3 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紧密结合城市建设和改造,前期工作准备要充分、施工组织协调措施要落实。
1.2 依据
1.2.1《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06
1.2.2《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1.2.3《路灯管理与路灯技能设计、施工、维护技术标准指导手册》
2 建设规模与目标
2.1 建设规模
本项目拟投资 万元, **路**段、**路**段、**路**段、 共 条城区道路安装配套路灯,含灯具共计 套。
2.2 目标
为确保城市道路照明能为各种车辆的驾驶人员以及行人创造良好的视觉环境,项目建设需达到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运输效率,方便人民生活,降低犯罪率和美化城市环境的目的。
3 技术要求
3.1 照明标准
3.1.1 道路照明分类
⑴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可分为主要供机动车使用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和主要供非机动车与行人使用的人行道路照明两类。
⑵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按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为三级。
本项目各条道路照明均按次干路进行设计。
3.1.2 道路照明评价指标
⑴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路面亮度均匀度和纵向均匀度(或路面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环境比和诱导性为评价指标。
⑵人行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和垂直照度为评价指标。
3.1.3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⑴设置连续照明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⑵在设计道路照明时,应确保其具有良好的诱导性。
⑶对同一级道路选定照明标准值时,应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模,本项目可选择表1中的低档值。
⑷对同一级道路选定照明标准值时,交通控制系统和道路分隔设施完善的道路,宜选择表1中的低档值,反之宜选择高档值。
表1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级别 道路类型 路面亮度 路面照度 眩光限制阈值增量T1(%)最大初始值 环境比SR最小值 平均亮度Lav(cd/m2) 总均匀度Uo最小值 纵向均匀度UL最小值 平均照度Eav(lx)维持值 均匀度UE最小值 Ⅰ 快速路、主干路 1.5/2.0 0.4 0.7 20/30 0.4 10 0.5 Ⅱ 次干路 0.75/1.0 0.4 0.5 10/15 0.35 10 0.5 Ⅲ 支干路 0.5/0.75 0.4 — 8/10 0.3 15 — 注: 1.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约30%。根据本标准附录A 给出的平均亮度系数可求出相同的路面平均亮度,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分别需要的平均照度。
2.计算路面的维持平均亮度或维持平均照度时应根据光源种类、灯具防护等级和擦拭周期,按照本标准附录B 确定维护系数。
3.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
4.表中对每一级道路的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值,右侧为高档值。
3.1.4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⑴交会区照明宜采用照度作为评价指标。交会区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2 的规定。
⑵当各级道路选取低档照度值时,相应的交会区应选取表2中的低档照度值,反之则应选取高档照度值。
表2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交会区类型 路面平均照度Eav(lx),维持值 照度均匀度UE 眩光限制 主干路与主干路交会 30/50 0.4 在驾驶员观看灯具的方位角上,
灯具在80°和90°高度角方向上的光强分别不得超过30cd/1000和10cd/1000lm 主干路与次干路交会 主干路与支路交会 次干路与次干路交会 20/30 次干路与支路交会 支路与支路交会 15/20 注: 1.灯具的高度角是在现场安装使用姿态下度量。
2.表中对每一类道路交会区的路面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照度值,右侧为高档照度值。
3.1.5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⑴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混合使用的商业区、居住区人行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夜间行人流量 区域 路面平均照度Eav(lx),维持值 路面最小照度Emin(lx),维持值 最小垂直照度Evmin(lx),维持值 流量大的道路 商业区 20 7.5 4 居住区 10 3 2 流量中的道路 商业区 15 5 3 居住区 7.5 1.5 1.5 流量小的道路 商业区 10 3 2 居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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