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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选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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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选择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混合型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相结合归责原则: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受害人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动物的饲养者及管理者承担的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对于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理解包含两层含义,(1)、在动物的所有人自己饲养管理动物的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当然包含动物所有人;(2)、动物所有人或占有人或管理人将该动物交由第三人或者由他人非法占有或者管理及的情况下,动物原所有人或者占有人或管理人。立更重要的是彰显了公民的权利意识,同时也强化了责任意识、义务意识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被主人抛弃的流浪猫狗咬伤他人,主人脱不了干系,依法必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说自己已经与狗没有关系是不行的,还得继续为其闯下的祸事买单,对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的保护起到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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