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购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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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XXX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采购行为,加强风险防控工作,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宜昌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XXX医疗设备、工程、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采购是指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采购预算和计划
第四条各科室应在每年12月初编制下一年度采购预算报财务科,由财务科汇总,采购预算计划于每年3月份之前报区卫计局备案。凡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预算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经中心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区卫计局、区财政局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采购必须按照年初批准的采购预算执行。未纳入采购预算的项目,不得组织实施,不得支付采购资金。
第三章采购限额及采购方式
第六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年预算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委托X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
纳入政府协议供货管理的项目需从协议供货库和定点服务库采购,实行“二次询价”,其采购过程可不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均需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实行计划执行和合同备案。
第七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年预算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年预算采购金额1万元-3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按政府采购流程进行采购。具体实施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是预算采购金额1万元-5万元的服务、1万元-10万元的货物和工程由中心自行询价采购。
二是预算采购金额5万元-30万元的服务、10万元-30万元的货物和工程,按照程序书面报区卫计局审批同意后,由中心办公会讨论决定是否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自行采购比照政府采购流程组织采购,采购过程需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委托采购须通过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年预算采购金额低于1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中心直接采购。
第八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预算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按夷政发〔2018〕1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重复采购相同货物或者服务两次以上、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它供应商处采购的;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四章采购的申请与实施
第十条采购申请按年初预算,由相关科室提出填写采购审批表,报分管主任、中心主任审批后交财务科统一对外采购。时间由相关科室根据工作任务提前五日申请,办公用品、耗材每季度采购一次,电脑、空调、办公家具一年采购一次。
第十一条应急物质由使用科室提出计划,报分管主任审批,提交中心办公会审议后及时执行。医用耗材、生物制品由使用科室每月月底前提出需用计划报分管主任、中心主任审批后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财务科组织采购时,按采购限额及标准规定程序进行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及其他规定采购等多种方式。
第十三条分管采购主任、分管科室主任、财务科和使用科室人员参加整个采购过程,对于重大物资采购中心主任须参加。
第十四条办公区域内维修所需的采购,金额低于1万元的由办公室负责,超过1万元的由财务科负责。项目工作所需的采购由项目科室会同财务科负责。
第十五条采购工作结束后,财务科应将采购结果告知成交供应商和使用科室。
第五章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在采购结果公告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由财务科和使用科室负责草拟合同,报分管主任审核,审核合格后由中心主任和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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