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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商业写字楼用)
出租方(下称“甲方”) :
承租方(下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甲方权属之 (下称“承租房屋”)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本《租赁合同》(下称“本合同”),本合同详细内容如下。
第一章 承租房屋面积、租期
1.1 承租房屋的地理位置: 。
1.2 承租房屋的名称及房号: (实际楼层 层)。
1.3 承租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下简称:租用面积)。
1.4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章 租金、保证金、物业管理费、其他各类费用
2.1 租金
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
2.1.2 本合同签定后十个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须向甲方预先交纳首期租金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房屋租金。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
此后乙方应在每季度的前十个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全额交纳当季的租金;如应交纳租金不满月的情况下,乙方应按如下日租金计算方式向甲方交纳应交租金:不足月应交纳租金金额 = 月租金金额×12÷365×实际天数
租金不包含本合同所规定的物业管理费及之外乙方应付的其他相关费用。
若乙方未能在每季度的前十个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按时支付应支付的当季的全额租金,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应缴总额的万分之伍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应缴租金总额×0.5‰×实际拖欠天数)。
乙方逾期交纳应付租金超过30天仍未支付所欠租金及滞纳金的,甲方有权收回承租房屋,乙方除应向甲方全额支付应付租金、滞纳金外,同时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应缴租金及滞纳金总额的每日千分之壹计算(违约金金额=应缴租金及滞纳金总额×1 ‰×实际拖欠天数)。
甲方应于租金到帐后十个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向乙方开据正式发票。
2.2 保证金
本合同签定后十个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 两个月的租金,作为乙方房屋租赁履约保证金(简称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
如乙方在承租期内未违反本合同规定且全额缴清应付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应付费用,则甲方应于租赁期终止日起十日内将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
除经甲方书面同意,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要求将已支付的保证金作为因乙方拖欠甲方租金或乙方拖欠该房屋所受管理的物业管理部(下称“物业管理部”)的物业管理费、滞纳金等费用或因乙方责任造成他人损失而赔偿损失方的赔偿金的冲抵或赔偿费用。
2.3 物业管理费、其他各类费用
在承租期内,乙方同意每月按时缴交该承租房屋的所有管理费(综合管理费、维修基金、更新基金、公摊水电费)。如交纳物业管理费不满月的情况下,乙方应按如下计算方式向物业管理部交纳物业管理费:
不足月应交纳物业管理费金额 = 月物业管理费金额×12÷365×实际天数
在承租期内,乙方除应自觉履行交纳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义务以外,还应自行向物业管理部支付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承租房屋内实际发生的电费、水费、通讯费,以及享有或使用物业提供的有偿服务发生的费用,如超时空调费、会议室使用费、车位租赁费等。
2.4 付款方式
2.4.1 乙方可以支票、现金或汇款方式支付上述租金、保证金等应交费用。(甲方帐户: ,开户行: ,帐号: )。
2.4.2 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租金和保证金。
物业管理费支付时限以物业管理部规定交纳时间为准,由乙方自行 向物业管理部交纳。
2.4.4 以汇款方式交纳租金、保证金及物业管理费等过程中产生的手续费均由乙方承担。
第三章 承租房屋用途
乙方承租房屋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商务用途,并在使用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及海口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法规、规定等规定。
第四章 入住、改造、装修及维护
乙方在合同签定后,按约定向甲方缴纳完毕保证金及首月租金后,甲乙双方填写《业权租赁通知单》,乙方持《业权租赁通知单》前往物业管理部办理入住手续。乙方对于消防的装修改造方案,必须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正式书面批复后方可实施装修改造,该批复手续的办理工作由乙方或乙方所委托的相关机构自行进行。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装修时不得擅自改动大厦统一的入户门,如乙方要求加装门禁控制系统时,须征得物业管理部的同意方可实施。
乙方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时所产生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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