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
大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八大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吊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等八大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
3.引用标准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等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职责分工
1.安全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和修订八大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监督检查特殊作业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对违规作业进行查处。
组织特殊作业安全培训和教育。
2.作业所在单位
负责办理特殊作业许可证,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交底。
安排专人对作业过程进行监护,确保安全措施有效执行。
对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
3.作业单位
负责编制特殊作业方案,制定安全措施。
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作业人员熟悉作业流程和安全要求。
严格按照安全措施和作业方案进行作业,确保作业安全。
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1.动火作业定义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动火作业分级
特级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3.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审批后方可作业。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灭火器材。
动火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动火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确保动火安全。
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护人,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四、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1.受限空间作业定义
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釜、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2.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经审批后方可作业。
作业前,应进行气体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检测内容包括氧含量、易燃易爆物质浓度、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等。
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
作业人员应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如空气呼吸器、安全带等。
受限空间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护人,监护人应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随时掌握作业人员的情况。
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危险物质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五、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1.高处作业定义
在距坠落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高处作业分级
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2m≤h<5m。
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5m≤h<15m。
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15m≤h<30m。
特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h≥30m。
3.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经审批后方可作业。
高处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高处作业平台应牢固可靠,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杆。
高处作业应设置可靠的上下通道,严禁上下抛掷工具和材料。
高处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护人,监护人应密切注视作业人员的动态,确保作业安全。
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雷电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六、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
1.临时用电作业定义
在生产或施工区域内临时使用的电力线路、设备等进行的接电、送电、停电等作业。
2.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要求
临时用电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经审批后方可作业。
临时用电应采用TNS系统,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绝缘良好,不得有破损、漏电现象。
临时用电配电箱应安装漏电保护器,箱内电器元件应完好无损。
临时用电作业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严禁非电工人员擅自接电、送电。
临时用电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和设备。
七、吊装作业安全管理
1.吊装作业定义
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2.吊装作业分级
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