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名提单下无单放货的责任及防范措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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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探讨
记名提单下无单放货的
责任及防范措施
姚新超 北京师范大学
国内外关于无单放货的判例或案例较多,多数 起来很相似,因而有人认为:记名提单不是提单而
情况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受雇人应承担相应的 是海运单;在提单上注明了“不可转让”(Non
赔偿责任。但在记名提单下的无单放货,因各国法 Negotiable)字样,且收货人已明定的情况下,记名
律及习惯做法的差别较大,从而对承运人是否也应 提单与海运单则没有任何区别,实际上记名提单已
承担相应责任产生较大争议。本文仅对记名提单下 经不具有提单的属性了,只不过是海运单的别称而
的无单放货问题予以探讨和分析,以期贸易商及当 已。如果承认这种观点是正确的,在实践中将会产
事人或关系人从中得到有益启示。 生极大的危害,使承运人无单放货不须承担赔偿责
任,从而使出口商或真正的货主的利益遭受重大损
记名提单具有提单属性 失。事实上,海运单与记名提单有本质的区别。
从表面上看,记名提单与海运单在持单人以外
都是不可转让的,且承运人必须将货物交给指定的
所谓记名提单,是指在提单“收货人”
收货人,但两者在运输与贸易中所扮演的角色不
(Consignee)一栏内填写了具体收货人名称的一种
同,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单据。
提单。中国《海商法》第79条规定:记名提单不得
《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
转让。由于记名提单从签发之日起,收货人已经确
(以下简称《海运单统一规则》)第3条规定:“托
定,因此,签发记名提单的意义在于,明确了提单
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不仅代表自己,同时作为收货
项下货物的物权归属于记名收货人。法律强调记名
人的代理也代表收货人订立运输合同,并且向承运
提单不得转让,旨在保护记名收货人的物权。由此
人保证他有此项权利。” 《海运单统一规则》的这
可见,记名收货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转让记名提
项规定表明,在使用海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
单。当然从物权方面看,记名收货人可以转让记名
时,托运人不仅自己独立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
提单,这是记名收货人行使物权的一种表现方式。
而且在接收货物方面,托运人是作为收货人的代理
这种转让符合民法原理,也不违背中国《海商法》
人而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即,收货人取得提货的权
的上述规定。
利是基于一种推定的代理关系。因此,在海运单
由于中国《海商法》记名提单不得转让的规定
中,托运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托运人,又是收货
使得记名提单与海运单(SeaWaybill)在表面上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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