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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法官员额制法理思考
摘 要:实行法官员额制的主要目的是实现真正的法官职业化,不能等同于西方国家的法官精英化。以往的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很难为现在的法官员额制改革提供借鉴,法官员额制必须在一些基础问题上取得共识和突破,才能真正实现法官的职业化。
关键词:法官员额制;《四五纲要》;法官责任制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22-0135-02
《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纲要》或《四五纲要》)明确指出建立法官员额制,根据科学的标准确定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人民法院四级法院的具体员额。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对法官员额进行动态调节,要对法官根据各种条件进行甄别、筛选,确保优秀法官能被保留在法官员额中,确保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本文主要结合《纲要》对法官员额制问题进行研究,以求抛砖引玉,引起更多研究者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一、法官员额制的概念
对于法官员额制的概念,学者们很早就进行了探讨,有研究者指出:“法官员额制度,就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固定法官的数量,集中行使审判权的制度”[1]。这个概括基本抓住了法官员额制度的核心要素,但“一定标准”的说法过于笼统。柳福华等对法官员额制下了一个比较全面的定义,他们认为,所谓法官员额制度是指在法院现有编制内,根据审判工作量、法院所辖区域人口、经济发展等因素,确定法院的法官员额,把真正符合条件的审判人员确定为法官,形成由法官、法官助理组成的新的审判运行机制[2]。这个概念点明了法官员额制的形式要素――确定法官数量;厘清了法官员额制内在要求――形成新的审判运行机制;同时说明了确定法官数量的标准――审判工作量、法院所辖区域人口、经济发展等因素。这个概括也和《四五纲要》对法官员额制的规定相统一。本文赞成这一定义。
法官员额制不能等同于西方国家的法官精英化。西方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其特殊法律文化,法官被称为“人中之龙”,又被称为“法律贵族”,具有尊崇的社会地位,不仅体现在丰厚的收入、终生任职保障;就连称呼也别于常人,甚至享有连总统都不能得到的声望。众多论者从向英美法系国家学习的角度谈论法官员额制的问题,这不符合中国的国情,也背离了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初衷。
法官员额制不能被简单化为法官编制的调整。法官编制调整是法官员额制的工作之一,但仅是其中很小的组成部分。法官员额制是包括了法官遴选、法官责任制、法官与法官助理资源重新整合的系统工程,目的是形成公正、高效的全新审判机制。
实行法官员额制的主要目的是实现真正的法官职业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法官职业化即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和职业地位。独特的职业意识是指法官应该具有强烈社会正义感和公正信仰的整体,形成仅属于该群体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独特的职业技能是指法官应该具有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独特的专业法律技能;独特的专业地位首先是指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次也说明法官应该享有相应职业保障。
二、我国实行法官员额制的必要性
我国法院制度建设的现状与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现象还很突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司法公信力相对较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特别是四中全会对司法改革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纲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来的,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和效益的要求与渴望。
小平同志指出:“中国的事情能不能办好,社会主义和改革开放能不能坚持,经济能不能快一点发展起来,国家能不能长治久安,从一定意义上说,关键在人。”[3]因此,邓小平同志特别强调要依靠人、解放人、发展人。人民法院能否实现《四五纲要》的要求,关键在于法官,关键在于能否建设一支公正廉洁的职业化的法官队伍。这就必须坚定全心全意依靠法官的信念,要打破束缚法官积极性发挥的藩篱,同时建立促进法官发展的制度保障。在顶层设计上,法官员额制正是承载了这样功能的。法官员额制“促进了中国法官现代司法理念的树立、程序公正意识的生成,培养法官职业的尊荣感和神圣感,强化法官敬业精神,从而为社会主义法治在中国的实现奠定专业人才基础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从这个意义说,法官的职业化才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4]
三、实行法官员额制的路径与难点――以上海改革为例
从表面上看,实现法官员额制优势明显: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审判专业化水平,提高办案效率;有利于转变法院内部工作职能,在法官队伍内部产生激励和竞争机制;有利于克服司法腐败,重塑法院形象。但真正实现法官员额制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很多难点,需要审慎研究。可以大胆探索,但必须仔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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