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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形势下如何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促进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
许 兰 亭
一、“先刑后民”的法律依据
意指在同一个案件中既涉及到刑事责任又涉及到民事责任时,应该先解决刑事责任问题,待刑事责任问题确定和解决后,再解决该案涉及到的民事责任问题。“先刑后民”或曰“刑事优先”,在我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刑诉法第77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6月29日通过)第99条规定,对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这两条规定明显地体现了“先刑后民”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诉讼中发现该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问题怎么办?对此我国公安司法机关态度一直是明确的,即先刑后民,先处理和解决刑事问题,再处理和解决民事问题。
1985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中指出,为了保证及时、合法、准确地打击这些犯罪活动,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现有经济犯罪,应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均应及时予以受理。
198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中,为了及时有力地打击经济犯罪,又强调指出,对在法院审理经济纠纷中发现的经济犯罪问题,法院必须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也必须及时受理,不得互相推诿、扯皮。
1998年4月9日,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审理经济纠纷中发现经济犯罪嫌疑必须“先刑后民”也作了明确规定。
可见,我国司法机关一贯是强调和贯彻“先刑后民”原则的,上述几个司法文件表明“先刑后民”原则在实践中也是一脉相承的。当一个案件同时涉及刑、民两个诉讼时,国外是如何处理的?英美法系一般作法是:可以刑民分诉,但被害人只能在刑事案件审结后,才能向法院提起因犯罪而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之诉,如美国辛普森案。大陆法系的一般作法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并解决。如果刑事问题急需解决,可以刑民分开,先刑后民,都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与我国目前的作法相似。
可见,无论是英美法系的刑民分理,还是大陆法系的刑事附带民事,共同的特点均是:先刑后民,刑事问题优先解决。
二、为什么要“先刑后民”、“刑事优先”
“先刑后民”即先刑事后民事,刑事优先,包含两种情况:
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完全联系在一起,民事案件不能单独成案,而被刑事案件所包容和吸收,这就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法解决,对此争议不大。
实践中争议最大最难处理的是另一种情况:一个案件既可能涉及刑事诉讼又可能涉及民事诉讼。如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则由法院先中止民事诉讼,而将该案移送给对刑事犯罪有管辖权的公安和检察机关。待刑事部分有了结论后,再解决民事诉讼问题。
笔者认为,包括我国在内,世界各国在处理刑、民交叉的案件时普遍遵循和适用“先刑后民”原则,是因为:
第一,从案件性质方面看,刑事犯罪所侵犯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直接危害了统治阶级的利益,而犯罪所造成的被害人民事损失,往往是某个公民或法人的权益损害。可见,刑事诉讼在于恢复正常的公法程序,民事诉讼在于恢复、保障民事流转关系。在这二者之间,公法秩序、安全是前提,是优先要考虑的,而民事流转相对而言可以放在其次的位置,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利益,敦轻孰重,一目了然,法律理应优先保护国家利益,这是“先刑后民”原则确立的最根本依据。
第二,从处罚的严厉性方面看,刑事处罚对犯罪分子来说是最严厉的惩罚。如果一个犯罪分子既要承担刑事责任又要承担民事责任,理应让其首先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从案件查处的效果和影响看,刑事侦查机关拥有法律所赋予的各种强制侦查手段,因而其调查取证的手段和能力是最强的,可以及时搜集证据,查封扣押赃款赃物,及时缉拿犯罪分子等都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第四,从证明标准上看,由于刑事犯罪涉及到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因而其证明标准最高、最严格,按照刑诉法的规定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民事诉讼主要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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