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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法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合同的担保 违约责任 第一节 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协议说——大陆法系 允诺说——英美法系 我国合同立法对合同概念的定义 1、最广义说:权利、义务关系 2、广义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3、狭义说: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法》D2: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分类 二、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概念 1、广义 2、狭义 (二)合同法的历史沿革 1、古代合同制度 (1)诸法合体,未形成独立的合同法(习惯、习惯法、成文法) (2)合同主体受到严格地限制 (3)注重合同形式 (4)合同责任带有人身性(以刑罚手段制裁违约行为) 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合同法 (1)契约自由 订立合同、选择合同对方、决定合同内容、选择订约方式 (2)契约神圣 合同优于法律,约定必须遵守 3、现代西方国家的合同法 (1)从契约自由转为契约限制(主体、内容、形式) (2) 诚实信用成为最重要的原则 (3)情势变更原则在许多国家得到确认 (三)我国合同立法 1、初创阶段(1950——1956):广泛运用合同形式固定各种经济关系。 2、曲折的发展阶段(1957——1966) 3、再次被废弃阶段(1966年5月——1976年10月) 4、逐步建立和完善(1976年至今) (1)三大合同法 (2)统一合同法(1999年) 司法解释一(1999年)、司法解释二(2009年) (四)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三、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四、缔约过失责任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要约 (二)承诺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2、要约的构成要件 (1)是特定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2)须具备订立合同的意图 (3)内容应具备合同的基本内容 (4)要约必须达到受要约人 3、要约邀请 4、要约的生效时间 5、要约的法律效力 (l)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2)对受要约人一般无拘束力——承诺的权利 6、要约的撤回 7、要约的撤销 例外: (1)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8、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反要约、新的要约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 2、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应当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基本一致 3、承诺的方式 (1)通知/行为 (2)指定、约定的方式 4、承诺的生效 5、承诺的撤回 6、逾期承诺 (1)承诺超过承诺期限 (2)承诺延迟到达 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一)合同的内容(条款) 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 标的:必须是流通物 3、 数量、质量 4、 价款或报酬 5、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6、 违约责任 7、 解决争议的方法 8、其他条款 (二)格式条款 1、概念:当事人为了避免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特征 3、利弊分析 4、法律限制 (1)提示和说明义务 (2)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内容无效 (3)争议时应做出有利于对方的解释 (4)不一致时,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三)合同的形式 1、以不要式为合同形式的基本原则,以要式为例外 2、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其他形式 3、形式欠缺的合同推定成立的情形 三、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成立 1、概念 2、合同成立的条件 (1)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2)合同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二)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四、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法定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泄露或不当使用商业秘密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合同法上的责任 (四)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概述 二、有效合同 三、无效合同 四、可撤消合同 五、效力待定合同 一、合同效力概述 (一)对当事人的效力 1、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 2、当事人享有请求并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抗辩权及各项请求救济权 3、违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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