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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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发生
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发生
向科室负责人、医疗质量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及单位负责人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向科室负责人、医疗质量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及单位负责人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需对实物进行检验的,应当由医患双方共同指定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的,需对血液进行封存,并通知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和实物进行封存
需对实物进行检验的,应当由医患双方共同指定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的,需对血液进行封存,并通知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和实物进行封存
医患双方共同委托
患者死亡、死因不能确定或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到指定的尸检机构进行尸检。有冰冻保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患者死亡、死因不能确定或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到指定的尸检机构进行尸检。有冰冻保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如属医疗事故,可进行调解。如不能判定,应在5日内交设区市医学会申请鉴定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如属医疗事故,可进行调解。如不能判定,应在5日内交设区市医学会申请鉴定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患者死亡
或可能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或省卫生厅规定的其它特殊情况
7日内移送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7日内移送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10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需要鉴定的,应在受理之日5日内交设区市医学会。
10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需要鉴定的,应在受理之日5日内交设区市医学会。
设区市医学会受理、调查取证并按规定程序抽取专家库内专家鉴定。答辩之日起45日内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
设区市医学会受理、调查取证并按规定程序抽取专家库内专家鉴定。答辩之日起45日内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
医患双方对鉴定书无疑义,可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鉴定书送提交鉴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医患双方当事人)。卫生行政部门对鉴定书按规定进行审查,如无异议,通知医患双方。
医患双方对鉴定书无疑义,可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鉴定书送提交鉴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医患双方当事人)。卫生行政部门对鉴定书按规定进行审查,如无异议,通知医患双方。
医患双方对鉴定结果不服,应在受到鉴定书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或共同委托省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
医患双方对鉴定结果不服,应在受到鉴定书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或共同委托省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
省医学会按程序组织专家鉴定,必要时可委托中华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
省医学会按程序组织专家鉴定,必要时可委托中华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
鉴定结果通知提交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医患双方。如属医疗事故,由卫生行政部门调解。
鉴定结果通知提交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医患双方。如属医疗事故,由卫生行政部门调解。
医患双方其中一方对鉴定结果或调解不满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医患双方其中一方对鉴定结果或调解不满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医疗事故争议、医疗纠纷相关告知
医疗机构应按规定书写并负责妥善保管病历,对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的病历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医疗机构应当应患者的要求在医疗机构内医、患双方在场情况下为其复印门诊病历(患者保管的除外)、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客观病历资料,主观病历部分按规定不能复制,所发生的复印费由患者先行支付。其他病历在发生争议时依法封存,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
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保存可能与患者发生的不良后果有关的药液、血液等现场实物。患方在场的医、患两方共同封存,患方不在场的由该机构医务部门人员封存,由医方保管。
医患双方对患者死因有争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医、患单方或双方提出并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医、患单方提出尸检的,另一方不同意的应在尸检申请单上签署“不同意尸检”,不签署的可以采用第三方见证,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由不同意方负责。医方代表应为该机构医务部门人员,患方代表应是死者的法定第一继承人或法定第一继承人的书面委托人。患方对在医疗机构存放的尸体超过2周不处理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处理,相关费用由患方负责。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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