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性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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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办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的监督检查
(二)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监督检查
(三)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监督检查
(一)对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的监督检查
单位:茌平体办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活动组织者或负责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超过范围、权限;
2、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是否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4、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5、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面不少于20%。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5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8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针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2、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安全隐患大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3、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体办开展体育法制监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体办指派两名以上法制工作人员开展体育法制监督;
2、向受监督检查单位工作人员说明来意;
3、听取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汇报;
4、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体办开展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体办行政许可科将行政审批信息按月通报;
2、体办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许可人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许可人履行行政许可法定义务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等情况实施核查并制作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5、发现被许可人存在超越许可事项内容规定的违法行为,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2、发现被检查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活动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3、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二)、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
监督检查
单位:茌平体办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健身气功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健身气功的健康发展,规范健身气功活动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健身气功活动组织者、站点负责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超过范围、权限;
2、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是否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4、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5、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面不少于20%。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5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8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针对健身气功活动及站点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2、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安全隐患大的健身气功活动及站点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3、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体办开展体育法制监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体办指派两名以上法制工作人员开展体育法制监督;
2、向受监督检查单位工作人员说明来意;
3、听取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汇报;
4、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体办开展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体办行政许可科将行政审批信息按月通报;
2、体办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许可人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许可人履行行政许可法定义务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等情况实施核查并制作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5、发现被许可人存在超越许可事项内容规定的违法行为,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发现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2、发现被检查人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站点设立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3、对健身气功活动及站点设立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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