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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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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10 年11 月20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 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1),将其买卖计划以书 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后,应核查 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 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附件2),并及时将相关情况进行回复。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获得确认前,不得擅自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买卖。 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 过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 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证登 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证登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按规 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票数量为基数,按25%计 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 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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