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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招商招租的合同.doc

发布:2017-04-04约1.29万字共11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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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就商铺租赁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总则 1、甲方将位于广州市 区 路 号 室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场所租赁给乙方(具体位置见附件二),为乙方提供经营活动,并以此面积计算租金、管理费等费用。 2、乙方销售的商品,必须出具商品质量合格证等国家规定销售有关商品必须具备的文件,属易燃易爆商品的,还须具备消防许可证。 3、乙方销售的商品品种及范围以甲乙双方商定的为准,若需变更商品品种及范围的,乙方须书面报甲方,并按本条第2款向甲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经甲方同意并编码后方可销售。 4、乙方负责商品的销售、质量和售后服务,并承担开展业务的经营成本和管理成本。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双方商定:本合同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免租期计 天。共计 天,免租期内的管理费、营销促销费、公共事业费等不予减免,照期支付。 2、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如乙方需继续租赁的,必须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但续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本合同期限内,乙方无严重违法或违约行为; (2)乙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 3、合同终止后乙方必须在三日内将商铺恢复原样后交还给甲方,即:(1)不能破坏商场建筑及构筑物、设施设备;(2)不能影响周边其他商铺的经营;(3)不能损坏周边其他商铺的装修及附加在甲方商场上的设备、设施。 4、合同期满终止或因其它原因本合同提前终止,乙方物品必须在终止之日起三天内撤离甲方所在地。如拖延,甲方将乙方在商场内的商品及财产经公证后封存,所需公证堆放物品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经甲方发函催告三十天,乙方仍未撤离甲方所在地的,甲方视作乙方自动放弃物品所有权利,甲方有权处理封存物品。 第三条 租金、综合管理费等费用的计算及其支付方式 1、乙方租赁的商铺租金单价为     元/平方米·天,租赁期的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乙方向甲方支付综合管理费(包含保安、保洁、物业费用)   元/平方米·天,租赁期的综合管理费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与租金同期支付。 3、出于总体经营推广需要,乙方需支付甲方用于商场促销活动的广告营销促销费单价   元/平方米·天,租赁期的营销促销费总额为人民币  元,与租金同期支付。乙方需在商场范围内增设广告的,需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并与甲方另行签订《广告租赁合同》。 4、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管理费及营销促销费,以先付后用为原则,支付方式为      付,首付于合同签定当日付清,以后每次支付费用的时间为上次支付的费用使用到期前的15天,具体支付时间、金额列表如下(双方对租期、收费另有约定的,约定条款附后): 5、在合同租赁期内,乙方凡享受免租优惠的,在免租期内,乙方经营的商品应给予适当优惠,甲方组织的各项活动应积极参与。如乙方中途提出终止合同,则不得享受免租优惠,原免去的租金甲方于乙方撤场前全额收回。 6、合同签定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商誉保证金贰仟元并交纳综合保证金人民币 元。支付的商誉保证金作为甲方对乙方营业员行为规范的约束。交纳的综合保证金,待合同终止费用结清、并在以后的十二个月内无商品质量投诉、服务投诉及债务纠纷的,甲方即把上述两项保证金(不计息)退还给乙方。 7、凡在合同履行期内遇法定节假日,乙方支付的租金、综合管理费及营销促销费概不减免。 第四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收取租金、管理费、营销促销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支付的各种费用。 2、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按时将商铺交付给乙方使用。 3、甲方为商场提供保安服务和公共部位的照明及保洁卫生服务,为商铺提供用电、用水、电话线路必要的营业设施和商场范围内的广告用电,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可以根据商场整体管理要求自定、修改相关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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