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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於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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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8日 【銀監會】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答記者問 ?近日,銀監會發佈《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此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銀監會為什麼要發文規範銀行代理保險業務? 近年來,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在合規銷售、服務客戶、創造價值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進步,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問題。例如,部分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過分追求業務規模指標和短期效益,存在不適當銷售,將保險產品介紹成儲蓄產品,誤導客戶,損害客戶的合法權益;對投連險等複雜類保險產品在客戶風險測評、投保提示、引導客戶抄錄有關聲明等方面仍然有執行不到位的現象,客戶權益保護和公眾教育工作還有待于進一步加強。 這些問題如不及時加以規範和加強監管,迅猛發展的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在銷售品質和後續服務環節上可能難以保證品質,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銀監會近期制定出臺的《通知》將進一步規範相關業務的開展,促進商業銀行的審慎經營,推動解決目前存在的問題。 ?二、銀監會此次下發的《通知》如何有效保護客戶的利益? 銀監會此次下發的《通知》中將充分保護客戶利益作為制定《通知》的基本原則和主線。《通知》強調了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保護客戶利益,應向客戶充分揭示保險產品特點、屬性和風險,不得對客戶進行誤導;商業銀行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產品、基金、銀行理財等產品混淆銷售,不得將保險產品收益與這些產品簡單類比,不得誇大保險產品收益,應如實向客戶告知保險產品的猶豫期、保險責任、電話回訪、費用扣除、退保費用等;《通知》還分別從風險測評和適合度評估、抄錄風險提示語句、出具投保提示書等諸多方面突出強調商業銀行要做好風險提示,要做到將“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客戶”。 ?三、《通知》中對商業銀行有什麼新要求? 《通知》中明確要求商業銀行不得誤導銷售,多處強調了商業銀行合規銷售的責任。強調應向客戶明示銷售的是保險產品,向客戶說明保險產品的經營主體是保險公司,如實提示保險產品的特點和風險;應告知客戶保險產品的猶豫期、保險責任、電話回訪、費用扣除、退保費用等重要事項;不得以中獎、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等方式進行誤導銷售等。商業銀行通過電話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的,應先征得客戶同意,明確告知客戶銷售的是保險產品,銷售過程應全程錄音並妥善保存。 《通知》要求商業銀行開展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與本行具備的資源與能力相適應,依靠本行的能力自主地開展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不得超出自己能力範圍開展業務。 具體來說,要求通過商業銀行網點直接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員,應是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銀行銷售人員,商業銀行不得允許保險公司人員派駐銀行網點。商業銀行每個網點原則上只能與不超過3家保險公司開展合作,銷售合作公司的保險產品,如超過3家,應堅持審慎經營,並向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商業銀行應儘量實現系統出單和系統管控,減少操作風險,不能通過資訊系統實現銷售管理的,應加快資訊系統開發,儘快滿足相關監管要求等。 ?四、《通知》中為什麼不允許保險公司人員派駐銀行網點? 為解決當前商業銀行網點部分銷售人員流動性大等問題,防止由於片面追求短期收益而引發銷售誤導,損害客戶利益,影響商業銀行正常經營,《通知》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銷售人員資質提出了要求。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是代理與被代理的法律關係,不允許保險公司人員派駐銀行網點就是不允許商業銀行超出自己經營能力來開展這項業務。 但是,《通知》並不反對保險公司仍然有專門的銀保專管員為商業銀行提供業務培訓、單證交換、協助保單滿期給付、協助期繳業務續期收費、共同做好投訴與爭議的處理等相關服務。 商業銀行在《通知》印發之前的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按《通知》要求予以相應的整改和規範,並將相關情況報送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 ?五、如何看待《通知》對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影響? 此次《通知》的發佈,要求商業銀行將保護客戶的利益放在首位,依法合規地開展代理保險業務,進一步提高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風險管理水準。這將有利於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有利於防止錯誤銷售和銷售誤導及由此引發的投訴,有利於促進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規範、健康、持續發展,更好地提供相關服務,實現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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