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T 1005-2003农用地定级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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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T1005-2003
月U 舀
为全面掌握我国农用地资源的质量状况,科学评价和管理农用地,促进我国农用地的合理利用,统
一农用地定级程序和方法,做到定级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
法规,结合我国国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附录D、附录E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提出、批准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师范
大学、河北师范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胡存智、郧文聚、邱维理、张凤荣、朱德举、高向军、范树印、吴海洋、关文荣、
陈原、胡江、苗利梅。
参加人员:马仁会、安萍莉、段增强、李保莲、徐保根、彭群、郑媛、苏 强、罗 明。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TD/T1005-2003
农 用 地 定 级 规 程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用地定级工作的目的、任务、对象、原则、内容、程序、方法、成果要求、成果的检查验
收、成果更新和应用,以及档案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行政区内现有农用地和宜农未利用地,不适用于自然保护区和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中划定的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8507-2001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1997年 10月7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1984年9月)
《中国土壤普查技术)}(全国土壤普查办公室,1992年5月)
《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1]255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农用地
本标准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3.2 农用地级
在行政区(省、县)内,依据构成土地质量的自然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根据地方土地管理和实际情
况需要,遵照与委托方要求相一致的原则,即主要考虑定级目的,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的农用地
质量综合评定,划分出的农用地级别。
3.3 因素法
通过对构成土地质量的自然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的综合分析,确定因素因子体系及影响权重,计算
单元因素总分值,以此为依据客观评定农用地级别的方法。
3.4 修正法
修正法是在农用地分等指数的基础上,根据定级目的,选择区位条件、耕作便利度等因素计算修正
系数,对分等成果进行修正,评定出农用地级别的方法。
3.5 样地法
样地法是以选定的标准样地为参照,建立定级因素计分规则,通过比较,计算定级单元因素分值,评
定农用地级别的方法。
4 总则
4.1 目的与任务
4.1.1 目的
科学量化区域内农用地质量及分布,为土地整理、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估价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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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土地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4.1.2 任务
根据农用地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对农用地的质量优劣进行综合、定量评定,并划分级别。
农用地定级成果要求在县域范围内具有可比性。
4.2 对象
农用地定级的工作对象是县级行政区内现有农用地和宜农未利用地,暂不包括自然保护区和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4.3 原则
4.3.1综合分析原则
农用地质量是各种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农用地定级应以造成土地质量差异的
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为基础。
4.3.2 主导因素原则
农用地定级应根据影响因素因子及其作用的差异,重点分析对农用地质量及土地生产力水平具有
重要作用的主导因素,突出主导因素对定级结果的作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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