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市消防规划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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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城市消防规划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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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城市消防规划
前 言
城市消防是城市防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城市政治稳定、经济稳定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001年5月,国务院国发[2001]16号文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指出:“各地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抓紧制定、修订并组织实施城市、城镇消防规划”。6月,市政府根据文件精神,对我市消防规划的编制作了部署,成立了常州市城市消防规划领导小组,并决定委托我院具体组织编制。
本规划是《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 》消防篇章的深化与展开。规划远期到2010年,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规划近期至2005年,是本规划的重点。
规划编制工作自2001年9月下旬启动。市消防支队组织专门力量整理和提供了大量资料,并在编制过程中大力协同,使规划得以顺利进行,在同年11月底完成初稿。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学习借鉴了无锡、泰州和山东青岛等兄弟城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同时得到了市规划、建设、给水、燃气、电信等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在修改完善过程中有关领导和专家提出了宝贵意见。在此谨一并表示谢意。
规划对应用到的城市各种现状资料都按调查给予更新,资料年限为2000年底。
本规划将随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而相应修编,特别是远期规划部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常州市城市消防安全体系,提高城市防御、抗御火灾及其它灾害的能力,保障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特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性质
本规划是以《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为依据的消防专业规划。在本规划范围内,与消防安全有关的规划编制、管理和建设活动,均以本规划为依据。
第三条 规划依据
编制本规划的依据为:
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㈢ 《江苏省消防条例》;
㈣ 《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
㈤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1989]公(消)字70号);
㈥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设部、公安部建标[1998]207号);
㈦ 《城市消防规划编制要点》(苏公厅[1996]48号)
㈧ 《关于全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意见》(2002年1月)
㈨ 《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
㈩ 国家、省、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规划范围
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区范围一致,总用地面积280平方公里。
此外,规划原则控制的范围延伸至常州市行政区调整后的市区范围(用地面积1864平方公里)和市域内的小城镇(规划的中心镇)。
第五条 规划年限
规划的近期至2005年,远期至2010年。
第六条 规划原则
㈠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对消防工作的相关要求,紧密结合常州城市实际,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并重点落实近期建设。
㈡ 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完善城市布局,规划城市消防体系,提高消防部队快速反应能力和防御、处置突发事故能力,以适应现代化城市防火救灾的需要,将城市火灾等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七条 规划目标
近期:重点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使消防站的布局和技术装备基本达到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消防队伍的战斗力和消防指挥通信能力有较大的提高,为城市提供更加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
远期:与城市现代化发展相适应,进一步增加消防站点,提高消防装备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特别是特大火灾的能力,提高扑救高层、超高层建筑、石油化工建筑、地下建筑等火灾的能力,使消防队伍进一步向多功能发展,不仅成为灭火主力队,而且成为处理突发事故和抢捡救援的突击队和机动队,其灭火战斗能力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第二章 消防安全布局
第八条 重点消防地区
常州市区重点消防区域成片的为城市中心分区、通江大道两侧的高新区中部和江边化工区。
市区内党政机关、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商业贸易和文化娱乐设施等集中区,总体规划中各分区的中心,大型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区,是消防重点地区。
第九条 工业仓库布局
按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工业布局,改变工业企业用地在主城区过度集中的现象。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厂应逐步搬迁至城市相应的规划区域或独立地段,与周围建(构)筑物保持足够间距。常化厂和农药厂等搬至江边化工区。
在居住区特别是中心分区内不得新建生产、储存甲、乙类物品的工厂、仓库。
工业区之间、工业区与民用建筑之间应按规范控制防火间距。
东部危险品仓储区距城市生活区太近且处上风向位置,应逐步按城市总体规划搬迁至城市西部的德胜河东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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