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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2007级人身保险案例复习.ppt

发布:2016-10-17约4.89千字共1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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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案例复习 3、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索赔案 某镇居民高瑞华于1998年6月向某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为“一生平安”的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56万元,被保险人高瑞华的母亲为受益人。同年8月高瑞华与刘小月结婚,11月刘母病故。1999年4月高瑞华因患心脏病身亡,高父和刘小月为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应当由谁领取和如何处理发生争吵。 高父认为应由他领取全部保险金。理由是被保险人高瑞华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为高母,高瑞华死后的保险金就应该归受益人高母,由于高母已经死亡,它作为高母的丈夫对其妻子的财产当然有继承权。 刘小月认为应该由她与高父分割保险金 ,而且她应领取3/4。理由是指定受益人高母在被保险人高某死亡前身故,以后高某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只能作为遗产,而且应按她与高瑞华的夫妻共有财产处理。他作为高瑞华的妻子,理应先取得这笔财产属于他的一半,然后对高瑞华的一半,由他与高父分割。 请就此案进行分析处理 考察要点:受益权的行使问题 受益人享有的收益权即保险金请求权,仅限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才得以具体实施,即,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时,受益人才取得收益权。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受益人只能是“期待”,受益权对受益人来说只不过是一种期待权。受益权的行使仅限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人尚生存为条件。若受益人死亡,受益权就此丧失,保险金的请求权仍回归被保险人。 在本案中的适用: 本案中,被保险人高瑞华投保时指定自己的母亲为受益人,高母在儿死亡前已经身故,被保险人又未指定新的受益人,保险金请求权回归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死后,保险金只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由他的继承人继承。高父和刘晓月是被继承人的父亲和配偶,都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他们都有权利参与被继承人的遗产分割。 4、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保险金归属处理案 2005年5月,罗前进为自己购买了P保险公司的寿险产品“老来福”保险单若干份,保险金额共计50万元。被保险人罗前进指定其5岁的儿子为受益人。2005年12月,罗前进带领儿子乘坐长途汽车时候发生交通事故,父子双双遇难。 P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为判断保险人与受益人两人当中是谁先死亡的问题求助于法医。被保险人罗前进的妻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申领全部保险金的请求权。理由是它既是被保险人的妻子也是受益人的母亲,无论判定谁先死亡,对她来谁都一样。她都可以法定继承人身份领取保险金。 P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得知罗某还有一个在农村不常看望的养母,因此保险理赔员认为,判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死亡时间先后很重要,因为养母也是罗某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对此案究竟如何处理,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甚至保险理赔员之间产生了很大分歧。 问题:分析按理说出你对此事的判断,应如何给付?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对保险的需要,包括:一是自身的利益能获得保障的需要,而是家庭的利益能获得保障的需要。但是,我们一般认为被保险人首先是出于自身利益的可考虑,其次考虑受益人的利益而参加保险。 因此在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死亡时间难以确定的情况下,适用“推定受益人先死”,以使保险金的请求权回归被保险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即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因此,本案中推定罗前进儿子先死亡,保险金请求权回归罗前进身上并作为他的 遗产进行分割。 案例分析: 1、自杀条款与复效条款的运用 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1998年3月1日。因王某未按期交纳续期保费,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9年5月2日中止。2000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经保险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 2000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理由予以拒赔。 本案焦点:合同生效日以合同订立日还是复效日为准 复效条款:指人寿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险费失效后,自失效日起的一定时期内(一般是两年),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审查同意后,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即行恢复效力。 自杀条款: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一般是一年或三年),被保险人的自杀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仅退还所缴保险费 我国《保险法》第6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保险法》第59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即复效)。” 《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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