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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PDF

发布:2017-06-30约3.78千字共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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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淋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 “本公司”) 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 提名委員會(“委員會”)職權範圍及程式 1. 組成 1.1 委員會是按董事會於 2010 年 10 月25 日會議通過的決議案成立的,其職責 為: (a) 至少每年檢討董事會的架構、人數及組成(包括技能、知識及經驗方 面),並就任何為配合本公司的策略而擬對董事會作出的變動提出建 議; (b) 物色具備合適資格可擔任董事的人士,並挑選提名有關人士出任董事 或就此向董事會提供意見; (c) 評核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 (d) 向董事會提呈下列事項的建議: (i) 董事會成員所要求的作用、責任、能力、技術、知識及經驗; (ii) 委聘非執行董事的政策; (iii) 審核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及其他董事會委員會的組成; (iv) 董事會的架構、人數及組成擬作出的變動; (v) 具備合適資格擔任董事的人士; (vi) 挑選被提名人士出任董事的; (vii) 輪流退任董事的重新委任,於此,須考慮其等的工作表現及 對董事會繼續作出貢獻的能力; (viii) 在任多於九年的獨立非執行董事的去留問題,並就該等獨立 非執行董事的繼續委任與否向本公司股東就審議有關決議 案贊成與否提供建議; (ix)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總裁) 繼任計畫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e) 在履行上述責任或本職權範圍項下的其他責任,對下列各項給予充份 考慮: 於2012 年3 月22 日生效 頁面 1 / 5 (i) 董事接替計畫; (ii) 本公司及其任何附屬公司( “本集團”)為保持或加強本集 團的競爭優勢所需要的領導才能; (iii) 市場環境的轉變及本集團營運市場的商業需要; (iv) 董事會成員所須的技能及專才;及 (v) 上市規則對上市發行人的董事的相關要求; (f) 檢討及就所有按上市規則第13.68條須事先取得本公司股東批凖的現 董事或建議委任董事與集團成員的擬定服務合同,向本公司股東就該 議定服務合同條款的公平及合理性、服務合同對本公司及整體股東而 言是否有利及本公司股東應怎樣作表決,向本公司股東提呈建議; (g) 確保每位被委任的非執行董事於被委任時均取得正式委任函件,當中 須訂明對其等之要求,包括工作時間、董事會委員會服務要求及參予 董事會會議以外的工作; (h) 會見辭去本公司董事職責的董事並瞭解其離職原因;及 考慮及執行董事會委派的其他事項 2. 成員 2.1 委員會成員須由董事會從本公司的董事中委任。委員會最少由三名成員組 成,大部份成員必須是獨立非執行董事 。 2.2 委員會主席須由董事會任命,及必須為董事會主席或本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 事。 2.3 董事會及委員會分別通過決議,方可對委員會的成員進行罷免或委任額外人 士成為委員會成員。 2.4 本公司秘書將成為委員會秘書。 2.5 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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