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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宪法基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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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宪法基础 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公民与国籍 2 .公民与人民 (1)内涵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相对的法律概念;人民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政治概念。 (2)外延不同:公民是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人民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范围,公民的外延大于人民。 (3)逻辑属性不同:公民是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是一个个体概念,而人民是国家权力的归属主体,是个整体概念。 2.国籍的取得方式 (1)出生国籍 第一,血统主义原则:即确定一个人的国籍以他出生时父母的国籍为准,不问他的出生地为何国; 第二,出生地主义原则:即一个人的国籍是以他的出生地方所属的国家为准,不问他的父母属于何国国籍; 第三,混合主义原则 (一)基本权利的含义 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可以享有的权利。 作为“宪法上的权利”,各国宪法学有不同的用语。一般而言,英美学者倾向于将之称为“人权”,德国学者则习惯于称为“基本权利”,我国学者大多根据宪法典上的用语,称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基本权利的特征 1.基本权利是对抗国家的权利 2.基本权利是权利体系的核心 3.基本权利是相对稳定的权利 4.基本权利具有不可转让性 5.基本权利具有综合性 三、基本权利的效力 原告:王勇,四川大学98级在校学生。   原告:李红卒,四川大学98级在校学生。   原告:陈青松,四川大学98级在校学生。   被告:成都家家快餐有限公司粗粮王红光店(下称粗粮王红光店)。   2000年5月17日,原告三人到被告粗粮王红光店就餐,发现该店门口的灯箱广告中写明:“每位18元,国家公务员每位16元;1.3米以下儿童9元;当天生日者凭身份证免费就餐一次”。三原告每人交纳了18元就餐。事后,三原告以被告的广告中关于“每位18元,国家公务员16元”的规定是对非公务员的消费者的歧视,违反了宪法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给其心理造成了巨大伤害为理由,于2000年6月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多收的人民币6元,撤除广告中对消费者歧视对待的内容,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粗粮王红光店辩称:对不同的消费者实行不同的优惠是商家经营促销的一种手段,没有违反宪法关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其设置灯箱广告有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羊分局东下工商所颁发的成都市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其灯箱广告从形式到内容均是合法的。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公务员进行消费时,商家不能给予优惠;也没有明文规定对不同的消费者商家不能采取不同的收费方式。因此,对原告返还费用、撤销广告和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该院于2000年6月26日判决:   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三原告不服,以粗粮王红光店的收费行为确系对非公务员消费者的歧视,同时也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平等权为理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在其灯箱广告上标明服务方式与价格,并以此向消费者发出消费要约,没有强迫消费者的意图与行为。上诉人作为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是否消费,其平等权并没有受到侵犯。而且被上诉人就同种服务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以不同的价格发出要约,实为适应市场需要的一种竞争手段,其行为并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因此,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费用和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关于撤销广告有关内容的问题,虽然该广告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客观上对国家公务员的确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造成了社会公众对国家公务员的议论,同时也给社会的其他消费群体以不良感受,应予消除。鉴于被上诉人已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除了有关广告词,故原审判决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2000年11月9日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基本权利效力的含义 ——指基本权利的价值与具体内容能够得到实现的一种力量,具体表现为基本权利对社会生活领域产生的拘束力,其目的在于保障宪法规定的人权价值的实现。 (二)基本权利 “第三人”效力的含义 ——又称为“基本权利对私人行为的效力”或“基本权利的民法效力”,是指宪法基本权利条款对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以外的民事领域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法律拘束力,亦即宪法在私人关系中的效力问题。 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中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  2001年12月23日,原告蒋韬看到成都某媒体刊登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招录公务员广告,其中规定招录对象条件之一为“男性身高168公分,女性身高155公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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