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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法务知识培训课件分析.ppt

发布:2017-01-09约1.43万字共6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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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招标人注意事项 五、实施条例新增对招标人违法招标的异议与投诉行政管理程序 异议投诉的主体:投标人(含资格预审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指潜在投标人;拟参加资格预审人;列明于投标文件或资格申请文件中拟用于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分包商供应商;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 程序:先异议后投诉 禁止违法投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行政监督部门应予以驳回。 投诉形式:法人的必须要法人签字并盖章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 (七部委【2004】11号令) 7、招标人注意事项 六、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 条例第73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8、投标人注意事项 一、防止出现投标无效的情形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条例34条) 未过资格预审递交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投标文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投标文件,招标人应拒收;(条例36条) 收了就有效 招标人承担风险 淡化处理密封问题 8、投标人注意事项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条例37条)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条例37条) 联合体资质确定原则:同一专业就低不就高;不同专业不同等级依据联合体协议确定; 规避联合体投标无效手段:联合体协议中约定,不得再去投标,否则赔偿损失。 投标人合并、分立、破产,不再具备投标资格条件或者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条例38条) 8、投标人注意事项 条例第5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8、投标人注意事项 二、禁止投标人串标 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条例39条):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8、投标人注意事项 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条例40条):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8、投标人注意事项 三、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条例42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 * * * * * 6、招标程序 一、招标准备阶段 项目审批 落实资金来源 具备招标所需要的资料 成立招标组织机构(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 招标文件编制与送审(标段划分、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标底及最高限价) 招标内容的审批核准 条例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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