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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统计报表-报表编号(QA01).doc

发布:2017-08-11约字共2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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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编号(QA01) 企业所在范围(QA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统计表 (区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同时适用) 企业(单位)法人代码(QA03): 进出口企业经营单位代(QA16): 企业(单位)详细名称(QA04): 法人性质(QA15): 企业(单位)通讯地址(QA05): 邮政编码(QA06): 企业(单位)注册地址(QA07): 企业负责人(QA08): 联系电话(QA09): 传真(QA10): 填报人(签章) (QA11): 填报人电话(QA17) 填报时间(QA12): 2011年 月 日 E-mail (QA13): 网址(http://) (QA14): 企业(单位)负责人签发: 企业(单位)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一○年十月 一、总说明 (一)制表目的:为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化环境建设管理工作,了解和掌握国家高新区的发展状况,特制定本表。 (二)统计范围:1.国家高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和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批准入区的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的从事工业产品生产型企业,以及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型企业;2.地方科技部门: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三)报告期: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填报要求: 1.必须填写企业法人代码,没有企业法人代码的企业应先办理企业法人代码本。 2.字迹清晰,符号准确,书写工整,易于辨认。所列栏目文字叙述和数据都应确切、可靠,表内栏目不得空缺, 无内容时填写“无” 或 “/”,数据有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填写。 (五)报送程序: 1.高新区统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在高新区注册的企业统计;地方科技厅(委、局)负责组织区外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统计。 2.高新区内企业负责人应按所在高新区规定的上报时间(由各高新区自行规定),指定专人填表并一式二份报送所属高新区统计管理部门录入、校对、审核,无误后,由高新区统计管理部门于次年4月初将统计报表(一份)和数据软盘转报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同时抄报所在地方科技厅(委、局)火炬计划统计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统计局。 3.高新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负责人应按所在地方科技厅(委、局)规定的上报时间(由各地方自行规定),指定专人填表并一式二份报送所在地方科技厅(委、局)火炬计划统计管理部门录入、校对、审核,无误后,由地方科技厅(委、局)于次年4月初将统计报表(一份)和数据软盘转报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4.统计范围内的企业有义务按照地方科技厅(委、局)或高新区每年布置的火炬计划统计工作要求,按规定时间认真完成填报。(应注明负责报表汇总单位的名称、地址、邮编和电话) 二、报表目录 表 号 表 名 报告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GQ-001 企业概况 年 报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各高新区批准入区的工业产品生产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型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GQ-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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