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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框架下的股东知情权实务研究.pdf

发布:2017-08-26约1.2万字共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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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框架下的股东知情权实务研究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王哲 内容提要:知情权是一种社员权、自益权、可诉性权利。各国公司法中都确认了股东的知情权, 分别规定了股东查阅各种公司文件以及获知公司经营信息的权利,只是范围的规定存在差异。我国公 司法对知情权的规定有了较大的改善,但是许多地方值得商榷,亟待通过司法解释和以后立法修订加 以完善。笔者认为从实务出发,应当允许发起股东在公司设立之前通过章程约定对股东行使知情权作 一定的限制,也应当允许全体股东在公司设立后通过一致同意变更章程来限制知情权的行使,但应当 绝对禁止大股东在公司设立之后利用其在股东会的控制权通过修改章程限制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关键词:新公司法;股东知情权;章程;自治 我国新的《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在万众期待中应运而生,新公司法一个最大的亮点就是极 大地加强了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这主要体现在对股东知情权、累积投票制、股东退出机制、股东 代表诉讼等规定上,而且新法较之旧法对于知情权的行使方式、范围、救济途径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然而,在新法的框架下知情权的行使要件、行使边界、自治效力等尚无定论,反映到实务中必然产生 悬而难决的问题,比如能否允许股东通过章程对股东的知情权进行限制 (比如章程约定股东在一年内 行使知情权的次数等),甚至约定股东放弃自己的部分知情权(比如章程约定出资额在5%以下的股东 不享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权利等),那么这种限制或放弃知情权的行为是否有效?章程的此类约定是 否违背公司法第34 条?是否会被认定为无效?笔者试图在对知情权法律属性的分析基础上,参考国外 立法例,拆解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新规定,谈谈新公司法框架下章程自治范围内的股东知情权保护 问题,以期对理论完善与法律实务起到参考作用。 一、股东知情权的概念及法律属性 公司法中所谓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依法享有的知悉公司经营状况重要信息的权利。知情权的本 质在于股东有权知悉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有关真实信息,相应地公司和相关主体(如董事、财会人员等) 负有依法向股东提供有关真实信息的义务。为了探究知情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价值选择,就有必要理 解知情权的法律属性,这是讨论任何制度设计都绕不开的问题。传统理论通常认为: 1.知情权是一种社员权。社员权的取得是基于社员资格的取得,获得社员资格是取得社员权的前 提。股东若是失去了股东资格,也就失去包括知情权在内的股东权利。 2.知情权是一种自益权。股东权利依其行使的目的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即专为股东自己 No. 42, Guanri Road, Software Park, Xiamen, Fujian 361009 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42 号 邮编361009 1 利益行使的权利,主要指股东从股份直接获得利益的权利;共益权即既为股东自己利益,同时又为公 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指股东参与管理公司的权利。笔者认为知情权是自益权,这是因为设立知 情权制度的初衷最主要是为了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虽然在客观上也会产生有利于公司 的影响,但这种影响既不是知情权制度的主要内容也不是设立知情权制度的根本目的。 3.知情权是一种可诉性的权利。首先,股东知情权纠纷中股东对讼争的权益具有诉的利益。在股 东权利中,财产性权利是目的性权利,公司事务参与权是手段性权利。知情权虽不具有财产权的性质, 但却是公司事务参与权的前提与基础,如果对手段性权利不加以保护,则直接影响到目的性权利的实 现。其次,知情权纠纷仅靠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将无从解决。再次,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时(包括提供 虚假信息,隐瞒真实信息,拒绝提供信息)给予司法救济是各国通行的做法。如法国《商事公司法》 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 二、各国关于股东知情权的立法考察 各国公司法中都确认了股东的知情权,分别规定了股东查阅各种公司文件以及获知公司经营信息 的权利,只是范围和行使方式的规定存在差异,并有部分国家和地区对行使要件有一定要求。 1.关于知情权的范围 有人认为,纷繁复杂的公司信息中,股东有知悉动机和知悉权的只是也只能是公司信息中事关股 i 东利益的重大信息,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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