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烛照今世的思想火花
舶来的报刊自由主义思想,将中国近现代报刊活动家一线贯穿起来,形成他们报刊活动的核心指导思想。然而或是由于激进,或是出于对法治的无知,却很少有人能自觉提出用立法(在宪法指导下指定的部门法)来保护新闻传播的自由。尽管如此,还是有报刊活动家提出了不少闪烁法治思想光芒的新闻传播立法思想,至今看来,仍是新意扑面,弥足珍贵。
近现代新闻传播立法思想回顾
洪仁?\的新闻立法思想。洪对报纸的出版和管理曾萌发出一些想法:一、报纸应准许民间来办;二、报纸是商品,赢利乃天经地义;三、报纸应有法律地位,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并承担法律责任,对“伪造新闻者,轻则罚,重则罪”;四、设“新闻官”,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其“独立”行使监督权。他的这些思想主要体现在《??政新篇》中,只可惜由于太平天国失败,他的想法只是空中楼阁。但是其中的立法理念不能不说是符合新闻传播的内在规律,对我们今天的传播立法仍有借鉴意义。
郑观应、王韬早期维新派的新闻立法思想。对于言论,古代先贤就有许多对传者严格要求的理论,如“谨言”、“慎言”等强烈的“言责意识”。但是提出报纸自律的,郑观应应是第一人。他说“中国现无报律,而报馆主笔良莠不一”,他甚至把外国人的报律翻译出来转至皇帝。他的这些传播思想主要体现在其作品《盛世危言》的“日报”篇中。作为一个积极从事洋务活动的资本家,不在报界却能提出以上建设性的立法见解,实在是难能可贵。而且郑观应认为,报律只能是合法规范新闻健康发展的保障,而不能是闭塞言路的借口和手段。可以说他是第一个明确提出要在中国颁布报律并积极实践的思想家。王韬对新闻立法的渴求体现在他刊载在《循环日报》的政论中。他批评清廷“于己之民则禁之,于他国人则听之”的政策,提出沿海各省的报馆都由中国人来办,清政府要允许报刊“指陈时事,无所忌讳”。
康有为的新闻立法思想。康有为作为一名政治家,经营报刊多年,视报刊为变法之利器,特别看重报刊的政治宣传功能,主张用报刊控制和引导社会舆论。鉴于他在维新变法中报刊屡被查封的切身体会,他提出制定报律以保障办报自由。他在《请定中国报律折》中指出:“唯是当开新守旧并之相轧之时,是非黑白未有定论。臣以疏逖卑微,忧时迫切,昌言变法,久为守旧者所嫉,诽议纷纭。……然他日或有深文罗织,诬以颠倒混淆之罪,臣岂能当此重咎。”“臣查西国律例中,皆有报律一门,可否由臣将其节译出,凡报律中所载,如何为合例,如何为不合例,酌采外国通行之法,参以中国情形,定为中国报律。”康有为的奏折为光绪帝获准,并令康有为负责草拟中国报律,但因变法失败而流产。康有为在这里率先提出报律的中国化,并采用比较法学的理念着手制定报律。与其前辈郑观应相比,高出一筹。
汪康年的报律思想。汪康年和康有为同属维新派报刊活动家。他认为清皇权专制主义所定的报律是野蛮落后的,否则就不会产生“敌之劲而得援,与我之孤而无助”(《上瞿子久相国书》)这样的局面。汪康年积极济世,他充分发挥其政治想象力,耐心地向当局建议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着手制定具有“中国特色”,又具有西方宪政精神的报律。这四个方面是:
其一、“令准民间开设报馆”,不能再视民间办报为非法,应将民间办报尽快纳入合法的轨道;其二、必须制定法律保障民间言论自由,民间报刊“进无法律之保障,退无社会之后盾”,不只是中国民间报人的悲剧,而且是皇朝当局的耻辱,是自甘落后于文明潮流的愚蠢之举;其三、鉴于当时的日报大多躲在租界里,或“挂洋牌”而于国家不利,因此应尽早结束这种局面,“知照各国各使,无任何国人在我国界内办报,皆照报律办”,使国人与洋人在办报上取得平等地位;其四、报律的制定,有利于管理和协调各报馆之间的关系,化解纠纷。他愤慨于当时报馆热衷于“彼此相角”,屡添内耗而无法可依,认为有了按宪政精神制定的报律,这一切都将迎刃而解,报馆间“如有不协,皆以报律从事”。汪康年的报律思想在当时具有重要的进步性。
邵飘萍的新闻法制思想。邵飘萍是民初最杰出的报人之一。他认为:新闻机构作为社会公器和国民舆论的代表,必须具有逾越一切党派和集团的广泛的社会性,同时它还肩负教育、批评以及督导政府的“天赋”权利,因此必须从法律上保障和尊重它神圣不可侵犯的独立性。他呼吁:保障新闻自由的良途是必须制定与刑律相对独立的新闻法,变压迫钳制性质的法律为新闻保护之下“不受行政机关非法蹂躏”的真正的法律。
在如何看待和理解新闻自由上,邵飘萍坚持认为:新闻自由归根结底是民众的言论自由。新闻法制的建立不要限制暗害这种自由,而是必须保护和尊重这种自由。无疑,这是邵飘萍对新闻自由与新闻法制关系的理性思考的结晶和贡献。他还构想出具体可行的新闻法框架,其主要内容为:“(一)关于新闻纸上记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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